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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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 案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公 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 求。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相关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的 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指导工作;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自 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简称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简称自治区质监站)负责, 其中自治区执法总队负责行政执法、自治区质监站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机构改革实际 情况,由盟市交通运输局确定。

第五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区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 督管理水平。 质量监督管理期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 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协同监管”的原则。

(一)自治区负责监督、盟市负责配合监督的公路工程。

1.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国省干线高速、一级公路工程;

2.跨盟市的高速、一级经营性公路工程

; 3.自治区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二)盟市负责监督、自治区负责监督指导的公路工程。

1.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农村公路 工程;

2.本行政区域内采用 BOT 模式建设的经营性高速、一级公 路工程;3.盟市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第八条 自治区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监督指导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 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盟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的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部门(或机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原则上对各项目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的质量监督抽查;盟市负 责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2 次。

第九条 盟市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盟市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部门(或机构)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自治区执法总队和 自治区质监站应做好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按照 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查。

第十条 质量监督工作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 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工作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从事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需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 配备检查所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采用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一)随机抽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 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采取不事先告 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 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检 查内容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二)现场核查是为掌握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试验 检测、场站、设备性能、重大工艺及方案等进行的督查。
(三)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 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 查验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 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综合督查应 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 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负责监督,盟市组建项目建设单位的,由 盟市交通运输局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路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附件 1);由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 建项目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 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资格的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四)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合同文件;

(五)建设单位及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备案表;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申请书》之日起,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 件 2)。对核查结果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项目填写《公路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3);待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重新提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

第十五条 按照质量监督分工,自治区负责的项目,施工过 程中质量监督工作由自治区执法总队联合自治区质监站共同开 展,联合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 4),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项目,结合各自改革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 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 题的,应当场提出意见并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 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 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 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进行整 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 合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 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 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应当 审核后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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