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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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 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 充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 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 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临时便道、港口、航道(含航电枢 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 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 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 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 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 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 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 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 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 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 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 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市直管或跨 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各级机关事务 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程序: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 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在行业资深 专业人士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 开展后评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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