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2016]107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6-10-18.pdf

交通,交通基本建设资 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公路工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民生,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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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粤交基〔2016〕107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子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 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 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化解工程缺陷 责任期满的工程质保金支付严重滞后的问题,减轻公路施工企业 负担,更好地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 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 -1- 作的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东省交通运输 2016年10月8日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的若子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推进工程缺陷 责任期满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严重滞后化解工作,减轻公路施 工企业负担,更好地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市 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基本建设资 金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减轻 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 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管理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 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且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 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的项目,已通过了竣工验收,若 存在质量保证金未全部返还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 发包人须将承包人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承包人. (二)已交工验收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 1.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 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 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发包人应严格按合同中质量保证金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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