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结算时垂直运输费及使用材料品牌调整问题-湖北



问题专业:结算

所属地区:湖北

提问日期:2022-06-05 21:27:36

提问网友:阿肥


1、我们一个商场的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某些材料的提供了三个品牌供选择,而且还有有句话“上述三个品牌及同档次品牌”,投标时没有注明用于项目的材料品牌,但是商务标编制说明中写道“本报价材料所用品牌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品牌”;

结算时,审计:根据合同条款“未按招标文件选用品牌,按合同价款1%违约处理”为由,按结算价的1%扣                              除。

      施工单位:招标文件为要求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解释顺序中投标文件在前。且违约按合同价1%,而不是结算价。审计理由不充分。

2、工程量清单中有垂直运输和超高增加费,勘探现场时主体已完工,室外的塔吊和施工电梯正在拆除,但是投标时还是按一个整体项目考虑的垂直运输费(未考虑“当主体结构和装饰不是同一施工单位实施时,装饰按垂直运输费20%,主体结构按80%记取”这一原则),而且进场使用的建设方已经安装好的正式电梯,没有另行采取垂直运输措施。合同中也只约定了“使用正式电梯需申请,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电梯损坏、修复费用“其他费用未提及。

结算时,审计:“施工期间使用的建设方已安装的正式电梯,施工单位未另行采取垂直运输设备也未发生费用”为由扣除投标时的垂直运输费,且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施工过程中电梯损坏、修复费用。

       施工单位: 我们认为合同中约定了损坏修复费用,这个费用我们可以承担,但是不能扣除投标时的垂直运输费,而且我们了解到,当时编制招标文件时是按“当主体结构和装饰不是同一施工单位实施时,装饰按垂直运输费20%,主体结构按80%记取”来计算的,但是我们投标时是按100%投标的,如果按投标文件扣除这个损失太大,所以我们提出三个方案①:我们承担施工期间正式电梯损坏、修复费用,但是投标报价总垂直运输费不得扣除;②审计应根据“当主体结构和装饰不是同一施工单位实施时,装饰按垂直运输费20%,主体结构按80%记取”原则,按投标报价中垂直运费的20%扣除;③投标报价垂直运输费不扣除,施工期间损坏、修复费用我们承担,另与建设方协商,按使用电梯台数及时间支付相关费用。

       写得有点啰嗦,请各位老师看看,以上问题,审计说的是否有道理,如果第二个问题按审计的原则来,我们后面三个方案是否可行?谢谢了

解答网友:592771143@qq.com


第一个问题。按审计单位的理解,未按投标文件执行这个工序就是不合格。不合理责任是业主无法承担的。所以符合验收标准。不能罚款。第二个问题。我建议按你说的第一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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