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高清扫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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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多年的不解努力,核能与核技术已在我国国防、医疗、能源、工业、农业、科研和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利用,这对维护我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核能与核技术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我国已有56台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和24座核燃料循环设施,有些核设施己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在运行的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风险,一旦发生泄漏或因发生事故产生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田内的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二是我国现有在用放射源13.4万枚射线装置15.1万台,核技术利用单位6.7万家,由于用户多而散、部分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因放射源使用不当或丢失导致的辐射事故仍时有发生。三是在轴(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对放射性污染防治重视不够,缺乏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项管理制度,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四是我国已产生了不少放射性废物,虽然国家有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但是由于很长时间以来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致使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在总结我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一些有核国家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03年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从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的角度对核与辐射安全活动提出要求,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的统一监管起到了巨大作用。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等的全链条法律监管要求,防止造成核事故并最大限度诚轻核事故的放射性后果,为我国核安全监管的各个方面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原国家人事部、因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11月19日颁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06号)》,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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