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
甘肃省地 方 标 准
DB62/T5225-2026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参考件)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S/TC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甘肃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兰州市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院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克军、樊博、张卓玲、邢聚、柴荣华、刘洋、张嘉浩、尚国锋、于芳、王莉.本文件由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及调解卷宗等内容.
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的纠纷调解. 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SF/T008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F/T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发明、3.2
知识产权纠纷intellectualproperty disputes
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让、许可或保护等引发的民事争议.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简称为“纠纷”,
3.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intellectualproperty disputes cases
受理条件且已经受理登记的知识产权纠纷. 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移转或当事人自行申请,符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3.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people'smediation ofintellectualproperty disputes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释法明理等方式,引导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知识产权权益争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活动.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简称为“调解”.
3.5
disputes
DB 62/T5225-2026
工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小组、工作室或中心等群众性组织. 依法设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简称为“调解组织”.3.6
专职人民调解员full-timepeople'smediator
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选聘程序,在调解组织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简称为“专职调解员”.
3.7
兼职人民调解员part-timepeople'smediator
具有本职工作,在调解组织兼职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兼职人民调解员”简称为“兼职调解员”.
4基本原则
4.1自愿原则
不得强制. 当事人是否申请或接受调解、调解协议的达成及调解方案的选择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
4.2平等原则
调解过程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通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合意.
4.3合法原则
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4.4诚信原则
调解员、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调解人员应当诚实、善意地参与调解,当事人如实陈述、提供真实材料,调解员保持中立公正.
4.5中立原则
建议等中介性作用,不得影响调解的公正性. 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不得偏祖任何一方,为当事人搭建沟通对话平台、促成双方有效交流、提出调解
4.6保密原则
容. 除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案件情况、调解过程及协议内
4.7效率原则
调解组织及时受理案件、调解员高效调处纠纷,在调解时限内以最短时间促成纠纷实质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久调不决.
5调解程序
5.1调解流程
调解流程图见图1.
图1调解流程图
5.2接收案件
案件来源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和移送委托调解案件:
a)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案件,申请人应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见附录A.1):b) 移送委托调解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向调解组织移送,委托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委托部门需附《人民调解委托书》(见附录A.2),并注明委托事项及调解期限,司 法部门与调解组织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委托调解案件可不附《人民调解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