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导则HAD103/07-2024
(国家核安全局2024年8月12日批准发布)
核动力厂在役检查
(2024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4年8月12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1引言.1.1目的...1.2范围2总体要求,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职责4设计考虑, 35在役检查. 55.1范围. 55.2检查进度65.3检验验收标准5.4补充检验5.5重复检查...5.6役前检查. 66检验结果的评价 107压力试验要求 108修理和更换. 119方法和技术、装备及能力验证 129.1方法和技术 129.2装备. 139.3无损检验技术能力验证 .1310管理... 1410.1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 14
10.2结果验证, 1410.3文件14
1引言
1.1目的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有关条款的说明和细化,其目的是给核动力厂在役检查有关活动提供指导,如设计考虑、在役检查、压力试验、修理和更换等.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规定了核动力厂安全级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在役检查,以及安全级系统和设备压力试验的相关要求.其他类型或采用革新技术的反应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相关活动,但应根据反应堆类型及特殊的安全要求评价导则适用性.
2总体要求
2.1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设备可能受到应力、温度、辐照、腐蚀、振动和磨损等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影响会引起材料性能劣化,甚至导致缺陷形成和/或扩展.核动力厂在役检查是确保设备结构和承压完整性的重要措施之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开展在役检查应充分考虑核动力厂设计特点和设计要求,采用合适的在役检查和压力试验规范或标准及经验证的工程实践,符合核安全法规和相关的监管要求.
2.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通过编制和执行在役检查大纲对核动力厂在役检查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在役检查大纲应包括核动力厂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