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8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7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3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28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35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40第七节 冶金企业 ..45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49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59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63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71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6第四章 附则. 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解读】
本条是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务院关于出:“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新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政策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解读】
本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等12类行业企业.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两类企业,主要考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电力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全局.随着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新设备新技术新领域带来的新风险,特别是首台首套设备、特高压设备在电力系统推广应用,以及电化学储能的快速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暴露出的新问题新风险需要采取防治措施,鉴于电力行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