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O一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各种工程结构加固材料 和制品安全性鉴定方法的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和重 点项目的验证性试验和检验试用:总结了二十多年来我国加固材 科和制品的性能设计、质量控制和工程应用的经验,并与国外先 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借鉴。
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 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检验和对检验效 果的评估。
据此,还对主要条文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19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结构胶粘剂、裂缝注浆料、结构加固用水泥基 灌浆料、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纤维复合材、钢丝绳、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钢纤维混凝土、后锚固连接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四川省建筑科 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充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 各使用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 验,积累数据、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成都市一环路北三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邮编:610081)。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4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福州大学 武汉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公司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吴江得力建筑结构胶厂 慧鱼集团(太仓)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武大巨成加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怡昌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同华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永昭梁坦陈跃熙梁爽 黄光洪吴善能王文军张首文 贺曼罗卓尚木林文修卜良桃 包兆鼎王立民张成英陈友明 彭勃孙永根刘兵张智 侯发亮保英明周海明张坦贤 刘延年黎红兵 本规范审查人员:刘西拉戴宝城高小旺赵世琦
蒋松岩弓俊青邱洪兴张天宇 石建光高旭东毕琼单远铭 5
目次
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5 '4结构胶粘剂8 4. 1一般规定 4.2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 4.3以砌体为基材的结构胶17 4. 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17 4.5以木材为基材的结构胶21 4.6裂缝压注胶22 4.7结构加固用界面胶、底胶和修补胶23 4.8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24 6裂缝注浆料27 5.1一般规定27 5.2裂缝注装料的安全性鉴定27 6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30 6.1一般规定+.....+ 6.2水泥基灌浆料的安全性签定. 7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32 7.1一般规定32 7.2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鉴定32 8纤维复合34 8.1一般规定 8.2碳纤维复合材18 8.3芳纶纤维复合材 6
8.4玻璃纤维复合材.37 9钢丝绳38 9.1一般规定38 9.2制绳用的钢丝38 9.3钢丝绳的安全性鉴定38 10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40 10.1一般规定.40 10.2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的安全性鉴定40 11钢纤维混凝土43 11.1一般规定43 11.2钢纤维混凝土的安全性鉴定43 12后锚固连接件45 12.1一般规定45 12.2基材及锚固件材质签定45 12.3后错固连接性能安全性鉴定46 附录A安全性鉴定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48 附录B材料性能标准值计算方法51 附录C胶接耐久性子快速测定法52 附录D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57 附录E富填料胶粘剂胶体及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体劈裂 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F结构胶粘剂T冲击剥离长度测定方法及 评定标准 附录G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 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H结构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附录」结构胶粘剂和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湿热老化 性能测定方法88.... 附录K约束拉拔条件下胶粘剂粘结钢筋与基材混凝土的 粘结强度测定方法.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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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L结构胶粘剂耐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附录M胶接试件耐疲劳应力作用能力测定方法95 附录N混凝土对混凝土粘结的压缩抗剪强度测定方法 及评定标准. 附录P胶粘剂浇注体(胶体)收缩率测定方法.104 附录Q结构胶粘剂初黏度测定方法107 附录R结构胶粘剂触变指数测定方法111 附录S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 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T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弯曲韧性测定方法118 附录U锚固承载力检验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124 引用标准名录125 附:条文说明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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