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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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新创业,规范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固化改革试点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各级具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既改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三条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规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按现行有效的分工文件执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江北新区、各区消防审验部门负责各区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改造利用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开展可行性评估,在项目建设中提供全过程消防咨询,在竣工验收阶段辅助开展消防查验,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提高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质效.

第五条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江北新区、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细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既改项目达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是特殊建设工程,改造利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消防审验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七条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应按要求提交法定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缺失且无法调取到原始资料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既有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均缺失且无法调取到原始资料的,应提交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既改项目符合《南京市第一批、第二批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有关规定的,可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既改项目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依据《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1]2号)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来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对既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实施改造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消防审验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

对按照有关规定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各级消防审验部门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前应组织对既改项目进行消防专项技术审查.消防审验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依据.

第三章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改造利用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形成消防查验报告.

第十二条取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既改项目,改造利用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消防审验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对既有建筑进行局部改造利用的,改造利用单位不得降低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消防审验部门应在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许可范围内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既有建筑产权、使用单位应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确保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外的建筑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救援窗、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及各项消防设备系统等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改项目消防验收应按要求提交法定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改项目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可不再提交峻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既改项目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消防审验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验收许可的依据.

第十五条消防审验部门应强化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协同联动,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既改项目,消防审验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促进既改项目早峻工、早达效.

第四章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但未达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既改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对该类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十七条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应按要求提交法定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改项目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可不再提交峻工验收报告.涉及建筑合法性证明和改变既有建筑使用用途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第八条执行.

第十八条消防审验部门收到改造利用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抽取,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抽中检查对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审验部门可参照第十五条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消防审验部门可通过告知承诺制简化消防验收备案,同时加强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实承诺,实行失信惩戒,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复杂项目处置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

造利用,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指导改造利用单位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开展论证,论证专家应从国家、省、市公布的消防专家库中选取,论证通过并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技术指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体现古都格局和城市风貌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一般历史地段、历史街巷、传统村落等历史地段以及规划控制建筑等的改造利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或仅对既有建筑原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维护、保养、更换以达到原消防设计要求的,不适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的修项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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