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523-2026代替WS523-2019
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 (SPECT)质量控制检测标准
Standard for testing of quality control in gamma cameras and single photonemission puted tomograph(SPE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TS523一2019《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CT)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与MS523-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断层空间分辨力内容(见2019年版的4.7):b)更改了伽玛照相机、NaI晶体SPECT检测指标的技术要求(见表B.1,2019年版的表A.1):
d)更改了固有均匀性的检测条件和数据采集要求(见C.1,2019年版的4.1):
e)更改了固有空间分辨力和固有空间线性数据采集要求(见C.2,2019年版的4.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四毒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辉、耿建华、马桥、张海琼、宋颖、谭展、郑森兴、张显鹏、翟贺争、朱国祯.
本标准于201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CT)质量控制检测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CT)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检测项目和检
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碘化钠(NaI)类型的伽玛照相机、基于NaI和碲锌镉(CZT)类型的SPECT的质量控
制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注:以百分比表示时,出能峰值,且窗口是以能峰值为中心对称的,如140keV的±10%能窗与126keV~154kev是 可接受和处理的Y射线和X射线的能量范围.窗口可以用一个能量范围或能峰值的百分比表示.等同的.
半高全宽fullwidthathalfmaximum;FWHM
在一钟形曲线上,纵坐标高度为最大值一半处,平行于横坐标的两点之间的距离.
全能峰半高全宽与峰位能量的比值,表征了探测器对不同能量射线的分辨能力.
3.4 空间分辨力spatialresolution精确分辨出空间两个放射性点源的能力,用点源或线源扩展函数的半高全宽表示.
3.5 固有空间分辨力intrinsic spatialresolution不带准直器时测得的空间分辨力.
3. 6 系统空间分辨力systemspatialresolution带准直器时测得的空间分辨力.
3.7 全身成像系统空间分辨力wholebody systemspatialresolution带准直器时采用全身扫描模式测得的空间分辨力.
3.8 固有积分均匀性intrinsicintegraluniformity
不带准直器时,均匀入射的射线在整个探头视野内计数密度的最大变化.
3. 9 固有微分均匀性intrinsic differentialuniformity不带准直器时,均匀入射的射线在整个探头视野内微小区间内计数密度的最大变化.
3. 10不带准直器时,线源图像位置与线源物理位置间偏移的变异程度. 固有空间微分线性intrinsicspatialdifferentiallinearity
固有空间绝对线性intrinsicspatialabsolutelinearity
不带准直器时,线源图像位置与线源物理位置在X方向和Y方向的最大偏移.
3.12
3.13SPECT成像系统中机械旋转中心与计算机重建体层图像矩阵中心的不重合程度. 旋转中心漂移centerofrotationoffset
3. 14有效视野usefulfieldofview;UFOV 探头成像范围95%的有效区域.
中心视野centralfieldofview;CFOV 有效视野各边向中心方向收缩12.5%后,剩余的中心区域.
3.16
体积灵敏度systemvolume sensitivity:SVS 对一个特定充满均匀放射性活度分布的圆柱形模体的整体系统灵敏度.
4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质量控制检测分为验收检测、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4.1.3医疗机构、供应商应配合检测机构完成验收检测和状态检测. 4.1.2验收检测和状态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
4.2验收检测要求
4.2.1新安装的伽玛照相机、SPECT,应进行验收检测.验收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实施.4.2.2伽玛照相机、SPECT验收检测前,医疗机构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订货合同或双方协议、4.2.3新安装的伽玛照相机、SPECT验收检测结果应符合随机文件中所列产品性能指标、双方合同或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清单、设备性能指标、设备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
协议中技术条款,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要求.供应商未规定的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3状态检测要求
4.3.1使用中的伽玛照相机、SPECT应每年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状态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实施.使用1年以上的伽玛照相机、SPECT,移机、大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如更换晶体或光电 探测器),应进行状态检测.
4.3.2设备状态检测中发现某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但无法判断原因时,应采取复测进行验证.
4.4稳定性检测要求
4.4.1使用中的伽玛照相机、SPECT,应按本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4.4.2稳定性检测应由医疗机构自身实施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
4.5对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评价的要求
4.5.1检测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检单位基本信息、设备信息、检测项目、必要的检测条件、检
测结果、相应标准要求及对检测指标的合格判定.4.5.2应对检测指标的合格与否给予判定,质量控制检测结果达到或优于规定值的指标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6记录和资料
WS 523-2026
4.6.1伽玛照相机、SPECT的质量控制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获取数据的原始影像图像资料、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资料,应在设备使用期间长期保存.
4.6.2原始记录应包含委托单位名称、被检设备(场所)名称、被检设备型号规格、使用的主要仪器 设备及编号、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和检测人、校核人(复核人)等信息.
4.6.3伽玛照相机、SPECT使用部门应保存有关伽玛照相机、SPECT的资料.当设备的整套资料存放在负责设备管理或维修部门时,设备使用部门至少应有设备使用说明书.
4.7对检测设备的要求
性.检测中使用的模体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模体见本标准附录A. 检测过程中用到的设备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测结果应有溯源
4.8项目与技术要求
4.8.1NaI晶体类型的伽玛照相机、SPECT质量控制检测项目与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中表B.1的要求.
4.8.2CZT类型的SPECT质量控制检测项目与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中表B.2的要求.
5检测方法
伽玛照相机、Nal晶体SPECT质量控制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C.CZT类型SPECT质量控制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D.
各项检测之前,应对下列参数设置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