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81012-2024代替FZ/T81012-2016
机织围巾、披肩
Wovenscarfandshawl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FZ/T81012一2016《机织围巾、披肩》,与FZ/T81012一2016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b)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小部件定义(见2016版3.1);c)更改了使用说明的要求(见4.1 2016年版的4.1);d)增加了原辅料的要求(见4.2);e) 更改了外观疵点的要求(见4.5,2016年版的4.4);f) 更改了缝制的要求(见4.6,2016年版的4.5);g) 更改了整烫的要求(见4.7,2016年版的4.6);h)增加了“14岁及以下的婴幼儿及儿童产品还应同时符合GB31701的规定”的要求(见4.8);i) 更改了耐汗渍(酸、碱)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的要求(见4.8,2016年版的4.7);j) 增加了拼接互染色牢度、起球、防刺痒性能、洗涤干燥后外观(水洗、干洗)的要求(见4.8);k)删除了小部件的要求(见2016年版的4.7);更改了理化性能脚注的要求(见4.8,2016年版的4.7);m)增加了对称边长互差的测定方法(见5.2);n) 删除了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部件的测定方法(见2016年版5.2.4、5.2.5);增加了婴幼儿及儿童产品安全性能的测定方法(见5.4.1);更改了尺寸变化率的测定方法(见5.4.2,2016年版的5.2.2);p)q)增加了洗涤干燥后外观的测定方法(见5.4.3);r)更改了其他理化性能的测定方法(见5.4.4,见2016年版的5.2.6);s)更改了检验方法(见第5章,2016年版的第5章);t)更改了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的要求(见6.2.3,2016年版的6.2.3).
本文件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长相知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锦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田、周双喜、徐韵扬、马廷方、俞东明、何爱芳、马妮妮.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史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2016年第一次修订时,发布为FZ/T81012一2016;
一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机织围巾、披肩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织围巾、披肩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4841.3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2/1、1/3、1/6、1/12、1/25GB/T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629一2017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GB/T8630纺织品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GB/T14801机织物和针织物纬斜和弓纬试验方法GB/T15557服装术语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21294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GB/T21295一2024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Z/T80002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FZ/T80004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FZ/T80007.3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1555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应符合GB/T5296.4和GB31701的要求.其中,成品的规格应以厘米(cm)为单位标注其有效外形几何尺寸.见示例:
示例1:方形围巾:110×110或110cm×110cm.
示例2:三角形围巾:高50底边110或高50cm底边110cm;边长75×75×110或边长75cm×75cm×110cm.示例3:半圆形围巾:半径45或半径45cm.注:有效外形几何尺寸不包括装饰穗或流苏的长度.
4.2原辅料
采用的面料应符合本文件相关要求.采用的辅料、缝线等应与面料相适宜,缝边用线与面料的色差大于3级,特殊设计除外;所用附件应表面光洁、无毛刺、无缺损、无残疵、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注: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是指成品上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锐利尖端和边缘.
4.3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主要部位规格由企业自行设置,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按表1的要求.
单位为厘米
项目 要求标注尺寸为55及以下 标注尺寸为55以上规格尺寸允许偏差-2.0~3.0 3.0~4.0边长直差” 3.0仅考核对称边长.
4.4色差
同件产品的色差不低于4级.
4.5外观疵点
成品各部位的疵点允许存在程度按表2规定.未列入表2的疵点按其形态,参照表2相似疵点规定.
允许存在程度雍点名称经、纬向线状痴点 2 cm及以内条、块状症点 1cm及以内%>纱线歪斜”纬档 轻微3cm及以内油污、锈、色渍 轻微0.5cm²及以内破损性症点 不允许
注1:不粗于两倍纱的为线状疵点.
注2:条、块状疵点按其疵点的最大长度量计.
注3:经、纬纱共断2根及以上的为破损性症点.
注4:距样品60cm目测,需仔细辨别才能发现的疵点为轻微疵点.
”仅考核方形产品.
4.6缝制
4.6.1针距密度平缝针和三角针不少于9针/3cm,包缝针不少于12针/3cm,手工卷边不少于4针/4cm.装饰缝线针距密度除外.
4.6.2 面料光边处或不易脱散的边可不缝边.
成品各部位面、底线相适宜,缝制线迹平整,无跳线、断线、脱缝、漏缝.起落针处应有回针.
4.6.4 成品各边应平直,不卷边、卷角.特殊设计除外.
4.6.5 成品表面整洁、无污渍、无线头.
4.6.6 成品的整幅图案不偏位.
4.6.7 耐久性标签、装饰物等缝制牢固、不脱落
4.6.8 边穗整齐,绣花部位平服、无漏绣、无虚线.
4.7 整烫
熨烫平服、无亮光、无死皱印,条格不可烫斜.
4.8理化性能
成品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其中,14岁及以下的婴幼儿及儿童产品还应同时符合GB31701的规定.
表3
要求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合格品纤维含量% 按GB/T29862规定甲醛按GB18401规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异味水洗 -3.0~2.0 -4.0~2.0 -6.0~2.0尺寸变化率"/% 干洗 -1.0~2.0 2.0~2.0 -3.0~2.0变色 ≥4 3-4 V3耐皂洗” 沾包 ≥4 ≥3-4 V3耐干洗 变色 15 ≥4 ≥3-4沾色 ≥4-5 ≥4 ≥3-4耐汗渍(酸、碱) 变色 ≥4 ≥3-4 ≥3(婴幼儿3-4)沾色 ≥3-4 ≥3(婴幼儿3-4)色牢度/级变色 M4 ≥3-4 V3耐水 (婴幼儿3-4)沾色 ≥3-4 ≥3(婴幼儿3-4)耐干摩擦 沾色 ≥4 ≥3-4(婴幼儿4) ≥3(婴幼儿4)沾色(深色) ≥3-4 ≥3 ≥2-3耐湿摩擦沾色(浅色) ≥4 ≥3-4 V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