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 CNAS-CL05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GB19489:2004)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Laboratory Bio-safet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OO六年六月 CNAS-CL05:2006 第1页共33页 目录 前言 2 第一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3 1范围 3 2术语和定义 3 3危害程度分级4 4生物危害评估 5 5防护屏障和生物安全水平分级5 6设施和设备要求 6 7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11 8个人防护装备13 9管理要求 15 10良好内务行为 20 11安全工作行为 21 亿化学品安全 23 13放射安全 23 14紫外线和激光光源(包括高强度光源的光线)24 15电气设备 24 16防火 25 17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25 18紧急撤离 26 19样本的运送 26 20废弃物处置26 第二部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28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CNAS-CL05:2006 第2页共33页 前言 CNAS-C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的要 求,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第二部分引用了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的部分规定,但并不表明本准则未引用的规定不适用于实验室.遵守并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实验室的责任和义务. 本准则适用于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是通用要求.当实验室从事特定的 实验活动时,还应符合其他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应充分意识到,“安全”是指风险处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应承认风险的客 观性.获得CNAS生物安全认可的实验室应不断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或将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 CNAS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要求进 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不增加或减少本准则的要求.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除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的要求. 本准则的编排:第一部分的条款号同GB19489:2004;第二部分的条款号 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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