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7:2014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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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CNAS-RCO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 Foreign Location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4年09月04日发布 2014年09月04日实施 CNAS-RC07:2014 第1页共6页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专用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 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7:2011 修订内容包括: 1.修改了文件标题; 2.加入了AFMD12:2013文件的要求; 3.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4.调整文件序号等编辑修订. 2014年09月04日发布 2014年09月04日实施 CNAS-RC07:2014 第2页共6页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范围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 I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 IAF/PAC跨境认可政策,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 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适用于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 修订)适用.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O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CNAS-RC01和CNAS-RC05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规则. 3.1境外场所 认证机构在其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之外设立的实施认证和(或)管理认证活动的 场所. 注1:可以是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外及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场所;也可以是总部位于我国境外及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场所. 注2:是否为境外场所与该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员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 法律关系(如分包、授权等)无关.资料性附录A就认证机构与其境外实体和子公 司之间可能的关系给出了示例. 3.2远程人员 为认证机构在境外实施认证活动,且不在认证机构境外场所工作的内部的或外 部的人员. 2014年09月04日发布 2014年09月04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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