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894-2000
出口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毛发护理器具 安全要求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afety requirements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ances for hair care for export
2000-06-22发布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SN/T0894-200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 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及SN/T0002一1993《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根据GB2099.1一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4706.1一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5-1996《家用和类 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QB/T1876一1993《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毛发护理 器具》等标准内容对ZBY63002-1988《出口电吹风安全检验规程》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ZBY63002-1988《出口电吹风安全检验规程》中一些检验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增添和调 整,并对出口电吹风安全要求检验,抽样及判定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满足出口检验的需要。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Y63002一198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起草人:王浩汝。
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口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毛发护理器具SN/T 0894-2000 安全要求检验规程
代替ZBY63002-1988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afety requirements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ancesforhair carefor export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家用及类似用途毛发护理器具安全要求的检验,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AC及额定输入功率2kW以下,带电热元件的电吹 风和以电吹风为主体非带电性工作头的组合式美发器及电热卷发器(以下简称电吹风)。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一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4706.1一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15一-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1876-1993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毛发护理器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3.2连续批continuitylot 连续批是指同一生产企业提交的同一规格、型号的连续检验批。
4抽样 4.1抽样条件
4.1.2提交检验的产品,应是已包装入库的产品。
4.2抽样方案 4.2.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样品按QB/T1876-1993中6.2.3规定抽取。
4.2.2交收检验 4.2.2.1逐台检验按GB/T2828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1。
4.2.2.2抽查检验样品数按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2000-06-22批准2000-11-01实施
1
SN/T0894--2000
表1抽查检验台 报验数量样品数 1500及以下3 1500以上5 4.2.3合格质量水平 列人本标准的检验项目均为安全要求,不规定合格质量水平,不允许不合格品存在。
5检验 5.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分为逐台检验和抽查检验。
5.2检验项目和方法 5.2.1型式检验 5.2.1.1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如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首批出口或间歇半年再生产; b)主要结构材料,工艺技术有重大变更; c)质量不稳定,交收检验时发现情况异常。
5.2.1.2电吹风型式检验项目及方法按QB/T1867--1993中5.6.2.1和6.2.2进行。
5.2.2交收检验 5.2.2.1逐台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检验方法按表2。
表2逐台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