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37a 日 期:2019年1月1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申请技 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航空 器便携式扩音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应满足SAE AS4950B《运输类航空器 便携式扩音器的设计和性能标准》(2007.3)及本CTSO附录1所做 -1- CAAC CTSO-C137a 的修订. a.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测试设备.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的适用标准见SAE AS 4950B第5章.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b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b.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除以下情况外,标 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1)CCAR-21-R4第21.423条(二)2中,使用名称、型号和 件号,不使用可选型别代号;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可互换的元件; -2- CAAC CTSO-C137a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标准号后用“偏离(见安 装手册)”标识. d.可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特定航空器或特殊运行的安装限制, 如“仅用于(填入航空器型号或序列号)”,“仅用于按(填入规章号) 部运行的航空器”,或“安装限制见(填入图纸号)”.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4)对于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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