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招标文件 示范文本(2026版)
编委会
电 定:宋炳坚
审 查:施政方团团熊焕柴翔翔朱 静
主编人员:张毅 陈杰枫李韶芳胡亚军
王云渊吴贲杨朱丹王萌
李智慧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版)》.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或要求由住建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招标.其他PPP项目可参照执行,但需符合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定.
三、本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7.《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8.《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10.《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16号):
1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
1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
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26号令):
14.《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
(2024)21号): 15.《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84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21.《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资(2026)59号):
22.《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浙市监反垄断(2025)12号)
23.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述法规文件,若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招标人按照本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媒介名称.
五、本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采用“定性评审法和定量评审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按照本示范文本要求设置.国家、省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特许经营合同”、第六章“项目介绍与实施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招标项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或要求由住建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招标,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他PPP项目可参照执行,但需符合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定.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口”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口”内打勾.
3.除下划线空白部分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可选择部分和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编制“第五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5.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招标人应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5日.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依法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具有竞争性.
7.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技术标暗标形式,涉及暗标否决其投标条款应依法设定,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集中载明.
,,,,业,“据预警”“数据碰撞”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
9.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