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SC-25-080日 期:2025年3月21日
局长授权颁发:
不可充电的锂电池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1.生效日期
2.背景
AG600型飞机的设计使用了不可充电的锂电池,如应急定位发射机(ELT)、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座舱音频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航空时钟.这些不可充电锂电池已知的失效模式和潜在危险包括内部失效、快速或不平衡放电、过热等.上述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可充电锂电池的温度和压力的自保持升高(如热失控)、金属锂点燃、自保持起火和爆炸等.
针对不可充电的锂电池这一新颖独特的设计特征,现有的CCAR-25-R4第25.1353条款没有包含足够的安全标准,因此根据CCAR21.16条的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专用条件.
3.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专用条件
每个不可充电的锂电池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可预见的运行条件下,保持安全的电池单体温度和压力,以防止起火和爆炸.
(2)防止发生自保持、不可控的温度或压力升高.
(3)在正常工作时或失效状态下,都不得在飞机内排放可能积聚到危险量的易爆或有毒气体.
(4)符合CCAR25.863的要求.
(5)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均不得损坏周围的结构或邻近的系统、设备或电气线路从而不会导致重大的甚至更严重的失效状态.
(6)有措施防止电池或其单个电池单体的任何失效所产生的最大热量造成对结构或系统的任何危险影响.
(7)如果其失效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时,应具有失效检测和警告系统给飞行机组告警.
(8)如果电池的功能是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须的,应具有飞行机组或维护人员确定电池荷电状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