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2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计列标准指导意见(浙交工管(2024)91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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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文件 浙交工管[202491号 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公路工程 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计列标准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义乌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台 州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现将《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计列标准指导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 通 八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计列标准 指导意见 为提高工程量清单预算100章编制的合理性,进一步规范施 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的计列,现就公路工 程第100章总则部分清单的计列费用内容和计列费额标准明确如 下指导意见,供相关单位编制和审查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时 共同参照,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第102节工程管理 (一)102-1竣工文件 1.计列费项内容.

峻工文件费是指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按交 通运输部及浙江省发布的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有关规定和浙 江省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竣工图表、资料所需的 费用,包括原始记录、施工记录、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设施文 件、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图表、过程影音图像等竣工文件编制、 保管、竣工、移交.

2.计列费额标准.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 法》(JTG3830一2018)(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相应费额已包含在 企业管理费中,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中仅列清单子目不计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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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2-2施工环保费 1.计列费项内容.

施工环保费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 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满足环保要求在施工 过程中所采取的控制扬尘、降低噪音、合理排污等预防和消除环 境污染的措施费用,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不当,防止和 减轻水、大气受污染以及使绿色植被、土地资源和现有公用设施 得到保护.

2.计列费额标准.

一般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含房建)可按100 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的1.0-2.0%计列,特殊项目(当地 有环保特殊要求)土建主体工程(含房建)可按100章以外各章 清单预算合计额的3.0-5.0%计列,一般最高不高于800万元/每 标段.

交安、机电、绿化等附属工程可按0.5-2万元/每标段计列; 桥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钻渣,不在本章节中计列,一般按所需处 理的钻渣数量及当地远运集中处理单价纳入桥梁工程按实另行计 列.

涉及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工程按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另行 计列.

(三)102-4信息化系统(暂估价) 1.计列费项内容.

信息化系统费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用于建 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运维及 各种税费等费用.

包括工程信息化系统(含远程视屏监控系统) 的开发、建设、维护及相关硬件设备的配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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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列费额标准.

一般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暂估价计列.

(四)102-5交通管制 1.计列费项内容.

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需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或 通航的建设项目,为保证公(铁)路运营安全、船舶航行安全及 施工安全而进行交通(公路、航道、铁路)管制、交通(铁路) 与船舶疏导所需的设施、设备、车辆、媒体宣传等费用,现场维 护人员经费及方案评审费用等.

2.计列费额标准.

一般按设计方案计列.

涉水项目施工期通 航安全保障无设计方案的,费用可按编制办法规定计列.

(五)102-6人员撤离安置费 各项目可根据实际,增设该子目.

1.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 害发生的人员撤离和安置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

一般按发生的人员撤离和安置的次数计算.

费用根据项目所在地、人员等情况按实计列.

二、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 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临 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

(一)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 护费)
1.计列费项内容.

包括修建临时道路(含硬化)、桥梁、栈桥、 码头及相关的安全设施、养护与拆除费;利用现有道路、桥梁、 栈桥、码头的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养护、交 通维护与使用后维修恢复费;租用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租 用费等.

2.计列费额标准.

需修建、利用或租用临时道路、桥梁、栈 桥、码头等临时工程按设计文件计列.

若无设计,平均宽度(已 考虑会车道)、厚度建议参考附件1、附件2.

(二)103-2临时占地 1.计列费项内容.

临时占地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临 时占用土地的租用费和用地恢复费.

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工地 试验和生活用地,机械设备及材料停(堆)放场地,拌和及预制 场地,仓库及加工场地,弃土场地(业主负责解决的除外),临时 道路、桥梁等用地,用地退还前恢复到使用前状况的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

各项用地数量按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和 施工标准化要求分项逐一估列,借地费用按当地借地政策标准和 借地时间按实确定(应包含用地恢复费的相关费用),有可利用土 地或以租用方式获得既有房屋等设施的,不计该部分借地费用.

(三)103-3临时供电设施 1.计列费项内容.

临时供电设施费用指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 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人驻地的用电)的供应 -5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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