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技术标准的变化和工程
质量管理的需要,在《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及可选检测参数.
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第七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八条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有质量检测经历要求的,其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机构检测经历.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申请增项资质的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检测机构可自行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检测机构资质后,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报国务院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予批准其申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不及时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