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保洁物业服务投标方案44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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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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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节 管理规章制度
一、公众制度
(一)员工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章守纪,积极进取;
2、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努力工作,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实现公司的目标作贡献;
3、工作态度:礼貌、微笑、效率、责任、诚实、合作;
4、仪容整洁,按规定要求着装;举止大方得体,注意礼貌用语;
5、各级管理人员要严于律已,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督导职责,使员工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
6、牢记“人人都是公司形象,事事都关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竭诚优质的服务.
(二)奖惩制度
促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增强管理人员服务意识,肯定和鼓励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造就一支“自尊、自立、团结、奉献”的员工队伍.
(三)24小时值班制度
1、负责接受业主、监督群众,根据内容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跟踪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给者.
2、负责协调、处理项目部有关事宜及紧急事件的处理.重大事情及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3、值班人员要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认真做好值班工作的各种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保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内容等.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公司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或总办经办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