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F-2007-002 合同编号:
收购人(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承诺在本村地块种植__种山芝麻_亩,并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种植,在二年二月二日以前,共向乙方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山芝麻千克(公斤).在完成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乙方承诺按约定数量、质量标准收购并无偿提供田间技术指导.
第二条山芝麻的质量标准:子粒干、饱满、无霉变、无杂质.
.收第三条山芝麻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格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如乙方需统一提供种子、化肥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化肥 ,种子的发芽率不低于_%
第五条山芝麻由甲方送货到乙方 收购点或乙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收购,不得压等、
压价.
第六条货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所在村统一结算),现金当场结算(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乙方不得欠款或代扣各种税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的,应向甲方偿付拒收或少收部分总值(5%一25%)的违约金.
2.因乙方技术指导失误或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等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申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部分价值的(1%一20%)支付违约金.
4.甲方不按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种植及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种植人(甲方)签章: 收购人(乙方):(章)地址: 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章)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