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5第五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5第六章供气安全 6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第八章收费-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8第十章违约- 10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1第十三章附则- -12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12第十五章附件- 13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 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签署本协议.
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关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千、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阜灾;(2) 流行病、瘟疫;(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西至 止北起 南至 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