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调度协议 (示范文本)
二00三年十二月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厂并人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人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按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经营企业为同一实体考虑.如遇不同体制,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六、实行“竞价上网”时,协议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
誉目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第20章其他
特别条款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协议编号: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人电网运行.
(2)乙方在 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人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