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融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0七年三月
新疆农作物制种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为甲方特约生产单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种植面积、数量、金额
农作物 亩产量 总产 收购价 总金额品种或 面积
种类 代号合计金额大写
二、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应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1、不低于国家标准 的要求;
2、地方标准 的要求;
3、按合同双方约定的 标准执行;
4、采用国际通用的 标准.
三、日 甲方提供亲本适用的标准、金额、数量
材料 质量标准 数量 单价 总金额名称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甲方提供的亲本(原种)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采用地
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种子生产方案、制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对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技术要求执行.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制种合同.
2、种子的质量鉴定,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鉴定,鉴定费双
方约定由 方承担,为每样 元.若经甲方鉴定判定种子不合格,乙方可提请有认证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部门复检.若复检合格,复检费由甲方承担,复检不合格,复检费由乙方承担.
3、按下列 方式提供亲本、原种种子,①有偿,②无偿.亲本、原种种子的付款时间为:
4、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持有效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5、甲方对因亲本种子质量、种子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失误所
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合同约定合格的种子必须按合同约定收购,对不合格种子双方协商处理.
7、其它约定: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失误或不履行技术指导职责的行为,有权向甲方反映,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种子卖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对确认不合格的种子,经双方协商只能作为非种子处理.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转让、借阅复制技术资料或亲本种子,不得接待任何单位或个人到制种基地参观、学习.
4、乙方未按照甲方制定的技术规程操作或不服从甲方技术人员指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