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办字[2015]202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新版《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商总局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
推广使用示范文本是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当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经营者的学法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甄别防范能力,维护
汽车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示范文本以监管实践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对于规范汽车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
要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加强汽车市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相结合,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支持鼓励汽车经营企业使用示范文本.各地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也可结合本地汽车市场实际,对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完善.
三、积极报送有关情况
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市场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联系部门: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市场处
联系电话:
附件:1.《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121)2.《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120)
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新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等和挂车、摩托车).
三、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原有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地址: 邮编: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出生年月日(注册登记日期):
住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居住证口护照口永久居留证口
证件类型:身份证口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