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4-100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五、本合同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
写) 元,其中包括 等.支付方式为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二(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年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年_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在年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