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892-2010 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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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892-2010

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Green foodGuideline for disease prevention oflivestockandpoul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王娟、王玉东、曲志娜、赵思俊、梁志超、谢焱、路平、龚振华、郑增忍.

绿色食品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的畜禽在养殖过程中疫病预防、监测、控制与净化及记录等方面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绿色食品的畜禽在养殖过程中的动物防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471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472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NY/T473-200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450号令

3术语和定义

NY/T473中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家斋livestock

指由人类饲养别化,且可以人为控制其繁殖的动物,如猪、牛、羊、马、骆驼、家免、猫、狗等,一般用于食用、劳役、毛皮、宠物、实验等功能.

3.2

家禽poultry

饲养的禽类. 指人工饲养的禽类,包括鸡、鸭、鹅、火鸡、鸽子、鸟、鹉及人工培育的新品种(如珍珠鸡)等人工

3.3

动物防疫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4疫病预防

4.1畜禽饲养场所建设要求

4.1.1畜禽饲养环境卫生、大气环境和畜禽饮用水水质以及畜禽饲养场的污水、污物排放和固体废弃

NY/T 1892-2010

物处理应符合NY/T391的要求.场所内植被的农药使用应符合NY/T393的要求.4.1.2畜禽饲养场所的选址应符合NY/T473的要求,应选择地势较高、相对干燥、向阳、水源充足、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远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2km以上,远离垃圾处理场和4.1.3畜禽饲养场所人口处应设置能够满足运输工具消毒的设施,人员入口设消毒池,并设置紫外消 风景旅游区5km以上.4.1.4畜食饲养场所应设置对排證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毒间和淋浴更衣间.4.1.5对于自繁自养的饲养场,种畜禽含、禽孵化室和商品畜禽饲养舍应相对独立,间隔一定距离,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4.1.6在畜禽舍窗户及进风口上加装防蚊纱网或物理灭蚊蝇设施,谨慎使用蚊端杀虫剂,及时清除饲养场内杂草和污水塘,减少蚊蝇擎生.畜禽舍设置防鼠设施.

4.1.7不同品种的畜禽饲养场及屠宰加工厂卫生条件应符合NY/T473附录的要求.4.2饲养管理的防疫要求4.21同一饲养场所内不得混养不同类畜禽.4.2.2应实施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行.4.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T471的要求,不得使用泄水,饲料进货和使用有详细记录.4.2.4兽药使用应符合NY/T472的要求,并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剂量、疗程以及停药期),同时接受当地兽药监察部门或有关检测机构进行的残留监测.4.2.5每批畜禽出栏后应清洗、消毒,采取空舍措施.宜坚持”全进全出”原则. 4.2.6从事饲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畜禽饲养管理与兽医防疫工作,并对这些人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情况将各项制度上墙或装订后发放便于取阅和执行.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淋浴消毒,更换厂区工作4.2.8禁止任何人员携带禽鸟、宠物或其他畜禽产品进人饲养场所内. 服和工作鞋,工作服和工作鞋定期清洗和消毒.4.2.9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来人员进人养殖场所内,在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员经有关人员许可后,应在穿戴工作服、鞋、并消毒后,方可入内,并接受兽医人员的指挥.4.2.10畜禽饲养场应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指导.4.3.1每天打扫畜禽舍卫生,保持笼具、料槽、水槽、用具、照明灯泡及舍内其他配套设施的洁净,保持 4.3日常消毒地面清洁.4.3.2定期对地面和料槽、水槽等饲喂用具进行消毒,定期对畜禽舍空气进行喷雾消毒.在冬季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大消毒频率.4.3.3畜禽场所内道路、饲养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至少每半月消毒1次.4.3.4畜禽转舍、售出后,应对空含笼具和用品进行严格清扫、冲洗、授泡消毒,并进行地面喷洒消毒.4.3.5消毒使用药物参照NY/T472的规定,消毒方法和程序参照GB/T16569的要求. 封闭式畜禽舍应在全面清洗后,关闭门窗进行熏蒸消毒,待空舍一定时间后再饲养畜禽.4.4繁育及引进畜禽的要求

4.4.1提倡"自繁自养”,自养的种畜禽应定期检疫.

NY/T 1892-2010

4.4.2应从符合绿色食品畜禽养殖条件的畜禽繁育场引进畜禽,经产地检疫,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无特定动物疫病的证明.

4.4.3对新引进的畜禽,应在独立的隔离区内隔离观察一定时间,隔离时限为超过疫病发病显现症状的潜伏期,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场饲养.产地检疫按GB16549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4运输畜禽的车辆及笼具要彻底消毒,并有运输工具消毒证明.

4.5免疫接种

4.5.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畜禽疫病流行的情况制定免疫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

4.5.2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同时期规定需强制免疫的疫病,如口路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苗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选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并选择科学的免疫程序.

4.5.3免疫后,要定期对免疫动物进行抗体水平动态监测,根据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充或强化免疫.

5疫病监测

5.1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

畜禽饲养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并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本场兽医实验室或当地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实施,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普医主管部门.

5.2监测的疫病种类

5.2.1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及周边地区疫病流行状况,对不同畜禽需要监测的疫病参见NY/T473一2001附录C,按要求定期对畜禽进行动物疫病常规监测或非常规监测,附录C中所列疫病为绿色食品畜禽不得患有的疫病.

5.2.2在进行绿色食品畜禽产品认证及年度抽检时,应对口蹄疫、猪塞、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病原学或血清学监测.

5.3监测的配合

为控制动物疫情发生,畜禽饲养场应开展主动监测,并接受和积极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监督抽查、普查等监测工作.

6疫病控制与净化

6.1诊断与报告

6.1.1当畜禽饲养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先通过本场兽医实验室和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得出初步诊断结果.

6.1.2当怀疑畜禽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路疫、猪癌、新城疫等)或人畜共患病等疫 病时,应送至省级实验室或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6.1.3畜禽饲养场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按程序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2治疗

治疗,对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早痊愈,减少损失,用药时,应按NY/T472 当发生国家规定无须扑杀的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等动物疫病或其他疾病时要开展积极的药物的规定使用治疗性药物.

6.3疫病扑灭与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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