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检验局《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对SC/T8099-1989&渔船小型电气号灯》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
-由于《海洋渔船安全规则》(1993)中≥20m渔船的基本号灯安排为双层灯型式,为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60V时,用电压等级500V的兆欧表测量,应不低于100MQ.
4.3.2热态时(达到稳定温升时)
额定电压U≤60V时,用电压等级250V的兆欧表测量应不低于5MQ.额定电压U>60V时,用电压等级500V的兆欧表测量应不低于20MQ.
4.4电源变化
电源电压变化为额定值的十6%~一10%,频率变化为额定值的土5%,号灯应能可靠地工作,线路电压降应不超过额定值的5%.
4.5绝缘接点、介电强度
号灯试验环境应符合4.3条,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用频率为25~100Hz的下列交流电压进行耐压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或闪烁现象,然后立即测量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Q.
a)额定电压为60~300V时,试验电压为2000V.
b)额定电压低于60V时,试验电压为1000V.
4.6防潮性能
号灯应具有防潮性能,经两周交变湿热试验后,在2h内完成全部检查,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4.6.1绝缘电阻值
额定电压U≤60V时,用电压等级250V的兆欧表测量,不低于1MQ.额定电压U>60V时,用电压等级500V的兆欧表测量,不低于10MQ.
4.6.2绝缘介电强度应符合4.5条规定.
4.6.3电镀件镀层被腐蚀面积占该零件主要镀层面积的5%~25%的零件数不得超过零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允许:
a)个别零件镀层腐蚀区域面积大于25%;
b)个别零件的主要金属出现斑点.
4.6.4油漆层表面允许有轻微失光、失色,少量针孔等缺陷,在主要表面上的任意100cm²内,直径为0.5~1.0mm的气泡不多于2个,不得出现直径大于1.0mm的气泡.
经油漆附着力试验,底漆不得脱落,面漆脱落不得超过检查面积的三分之一.
4.6.5热固型塑料外壳表面允许有部分白色析出物,轻微填料膨胀,直径为0.3~0.5mm的气泡分布面积不得大于5%,允许有个别直径在0.5~1.0mm范围内的气泡.
4.7防腐蚀性能
号灯的金属零件应具有防腐蚀性能,其零件应承受连续喷雾48h的盐雾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镀层为锌、镉或锡的零件主要表面无白色或灰色腐蚀物;
b)镀层为高锡青铜、镍或银的零件主要表面无灰色或浅绿色腐蚀物;
c)镀层为铜镍十铬的零件主要表面无棕锈.
4.8防霉性能
号灯的有机材料应具有防霉菌的性能.
4.9结构
4.9.2额定电压高于36V的金属壳体,应设有接地螺钉.
4.9.3号灯的结构应使安装、装配和使用方便,连接件应不易丢失.
4.10接线端子温升
号灯接线端子处的温升不得大于40℃.
4.11玻璃耐温度骤变性能
号灯的玻璃罩应具有耐温度骤变的性能.
4.12色度坐标
号灯的色度应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为每种颜色所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内.每种颜色的区域界限以折角点的坐标表示(见表3).
表3号灯颜色的折角坐标区域界限
折 角 点号灯颜色 坐标1 2 3 4 5 6绿色 x 0.028 0.009 0.300 0.203Y 0.385 0.723 0.511 0.356红色 X 0.680 0.660 0.735 0.721Y 0.320 0.320 0.265 0.259黄色 X 0.512 0.618 0.575 0.575
表3(完)
折 角 点号灯颜色 坐标1 2 4 5 6Y 0.382 0.382 0 425 0.406白色 x 0.525 0.525 0.452 0.310 0.310 0.4430.440 0.440 0.340 0.283 0.382Y 0.382
4.13能见距离和光照角度
号灯和遮光罩内表面应涂无光黑漆.号灯的能见距离、光照角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号灯的能见距离和光照角度
水平光弧名称 能见距离 垂直光弧分布情况nmile 角度 分 布枪灯 5 225° 从船的正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显示舷灯 2 112.5° 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舷的正横后22.5°显示 ①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尾灯 2 135° 从船的正后方到每舷的67.5°显示 ②从水平上方7.5到水平下方7.5至少保横顶灯 2 360° 在360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光 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环照灯 360° 在360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光2注1装船后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必须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的光弧之外的1°一3°间必须减弱以至确实切断.2尾灯和檐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5°处,在水平弧内应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至规定光弧界限内5°起,从规定光弧界限内5°起发光强度以50%的速度递减,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的界限以外至多5°处确实切断光.
4.14防护性能
孔的号灯,在防水试验时应堵塞,防水试验后允许有少许渗漏,但渗漏入的水能排出,不会累积,且不影响号灯正常工作.
4.15耐振性能
号灯应具有耐振性能,试验中号灯应无异常,试验后零部件不应有松动、断裂、变形和受损.
4.16耐冲击性能
号灯应能承受船舶正常应允营运时的冲击影响,经冲击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零件不应松动、断裂和变形.
4.17灯泡
号灯应配备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符合光照强度要求的船用号灯灯泡.
4.18包装跌落试验
号灯包装后应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无损伤、松动等现象.
4.19包装运输试验
号灯包装后应进行运输试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无损伤、松动等现象.
5试验方法
5.1环境温度试验
5.1.1将号灯放入温度为室温的试验箱有效工作空间,以每分钟0.7℃~1℃的速率将箱温升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