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T 116-1996 烟草机械 YB21型软盒包装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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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T 116-1996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YB21软盒包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可作为YB21型软盒包装机的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修理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YB21型软盒包装机是ZB21、ZB21A型软盒硬条包装机组的一个整机,与本标准相关的产品标准有:

YC/T120-1996烟草机械ZB21、ZB21A型软盒硬条包装机组.

本标准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从1997年11月1日起生产的YB21型软盒包装机,均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烟草工业机械厂、平水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良、金国平、邢勇仁、程宪瀛、尹俊宏、钟玉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烟草机械 YB21型软盒包装机

YC/T 116-1996

Tobacco machinery--ModelYB21softpacketpackingmachin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YB21型软盒包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YB21型软盒包装机(以下简称整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88安全标志GB/T5606.2-1996卷烟包装、标志与贮运GB5606.3-1996卷烟卷制技术要求GB/T13306-1991标牌YC/T1-1994烟草机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YC/T10.10-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漆YC/T10.11-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配YC/T10.12-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YC/T10.14-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YC/T10.16--1996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配YC/T11.2-1993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基本要求YC/T15一1994烟草机械产品命名方法

3分类与命名

分类与命名按YC/T1和YC/T15执行.

3.1型号

型号如下:

YB21型别序号型别代号 软盒包装-组别代号 盒、条包装类别代号 烟支卷、接、包装及滤棒加工

3.2基本参数

a)额定生产能力:300包/min;b)包装烟支:长度84mm±0.5mm或100mm±0.5mm,圆周24.5mm±0.3mm.c)包装规格:软盒(20支/盒)(85.5mm±0.5mm)×(53.4mm±0.5mm)×(22.4mm±0.5mm)(用于烟支长为84mm);(101.5mm±0.5mm)×(53.4mm±0.5mm)×(22.4mm±0.5mm)(用于烟支长100mm);d)耗电功率:7kW;e)外形尺寸(长×宽×高):2355mm×2120mm×1885mm;f)重量:4420kg..

4技术要求

整机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统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烟草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4.1工作条件

a)环境温度:20℃~30℃;b)相对湿度:55%~65%;c)海拔高度:不高于2000m;d)电源:3N~50Hz/TN-S,380V±38V 50Hz±1Hz;注:出口整机的电气部分应根据采购方指定的电源电压和频率设计.e)压缩空气:压力应不小于0.6MPa,流量应不小于150L/min,应经过干燥和过滤;f)烟支和包装材料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要求.

4.2使用性能

整机在符合4.1规定的条件下,应能达到下列要求:a)额定生产能力:300包/min;b)包装质量应符合GB/T5606.2的要求;c)整机有效运行率不单独考核,但应满足机组有效运行率的要求.

4.3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

4.3.1对人身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或对机器易造成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灵敏可靠.4.3.2绝缘电阻:电路间及带电回路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1500V交流电压、持续1min的介电强度试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4.3.4保护接地:外部保护接地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设备外壳之间的接触电阻应小于0.1.4.3.5整机上设有两个急停开关,按下时应能紧急停机.4.3.6整机噪声不单独考核.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应满足机组噪声不大于85dB(A).4.4装配4.4.1装配应符合YC/T10.11和YC/T10.16的有关规定.4.4.2手动盘车时,各运动部位应灵活,无阻滞、卡死现象.

4.4.3凸轮调整角度应符合角度调整表的要求,其公差为土2°.

4.5空载运行

整机应以300包/min的额定速度连续空载运行不少于4h,并达到下列要求:

a)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能满足空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b)机械运动部位应运行平稳、无撞击;c)润滑系统油路畅通,润滑良好,无漏油;d)气路系统无漏气;e)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4.3.1要求.

4.6负载运行

整机应以300包/min额定生产能力负载运行不少于21h,并达到下列要求:a)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满足负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b)使用性能达到4.2的要求.

4.7外观4.7.1外表面涂漆质量符合YC/T10.10-1993中4.3.5的有关要求.4.7.2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外观涂漆色泽应协调.

5试验方法

电气安全性能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和保护接地的测试方法按YC/T10.14-1993中4.2~4.4的规定.

6检验

整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6.1.1整机出厂检验的项目为4.3~4.5和4.7及7.1、7.2.1、7.2.2.6.2验收检验6.2.1每台整机应按4.5和4.6进行验收检验6.2.2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宜在采购方进行验收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设计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积累生产50台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中的关键特性项目和重要特性项目.

6.4判定规则

6.4.1在各项检验中,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产品为合格.

6.4.2在检验中,当某项指标未达到本标准规定时,允许调试后进行复验,若复验两次仍达不到规定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标志

a)产品型号、名称;b)额定生产能力;c)制造厂名称;d)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8产品责任

7.1.1标志应符合GB2894、GB/T13306的规定.铭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7.1.2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应符合YC/T10.12-1993中3.5的规定.

产品责任宜在采购方同供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注:建议至少在合同中明确:采购方在遵守本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整机自开箱验货确认无误之日起13个月内,若因制造质量而不能正常使用,供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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