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YB51型盒外透明纸包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可作为YB51型盒外透明纸包装机的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修理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YB51型盒外透明纸包装机是ZB21、ZB21A型软盒硬条包装机组的一个整机,与本标准相关的产品标准有:
YC/T120-1996烟草机械ZB21、ZB21A型软盒硬条包装机组.
本标准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从1997年11月1日起生产的YB51型盒外透明纸包装机,均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平水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金城、彭福田、尹俊宏、钟玉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烟草机械 YB51型盒外透明纸包装机
YC/T 117--1996
ModelYB51cellophanewrapperforpacket
Tobacco machinery.-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YB51型盒外透明纸包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YB51型盒外透明纸包装机(以下简称整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88安全标志GB/T5606.2--1996卷烟包装、标志与贮运GB/T13306-1991标牌YC/T1---1994烟草机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YC/T10.10-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漆YC/T10.11--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配YC/T10.12-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YC/T10.14-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YC/T10.16-1996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配YC/T11.2-1993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基本要求YC/T15-1994烟草机械产品命名方法
3分类与命名
分类与命名按YC/T1和YC/T15执行.
3.1型号
型号如下:
YP51型别序号型别代号 盒外透明纸包装组别代号 盒、条包装类别代号 烟支卷、接、包装及滤棒加工
3.2基本参数
整机的基本参数如下:
a)额定生产能力:300包/minb)包装规格:硬条(10盒/条)(85.5mm±0.5mm)×(53.4mm±0.5mm)×(22.4mm±0.5mm)(用于烟支长为84mm);(101.5mm±0.5mn)×(53.4mm±0.5mm)×(22.4mm±0.5mm)(用于烟支长为100mm);c)功率:3.2kW;d)外形尺寸(长×宽×高):1950mm×680mm×1960mm;e)重量:650kg.
4技术要求
整机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统一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烟草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4.1工作条件
整机在下列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20℃~30C;b)相对湿度:55%~65%;c)海拔高度:不高于2000m;d)电源:3N~50Hz/TN-S,380V±38V,50Hz±1Hz;注:出口整机的电气部分应根据采购方指定的电源电压和频率设计.e)压缩空气:压力不小于0.6MPa,流量不小于120L/min,应经过干燥和过滤;f)包装材料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
4.2使用性能
整机在符合4.1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应能达到下列要求:a)额定生产能力:300包/min;b)包装质量应符合GB/T5606.2要求;c)整机有效运行率不单独考核,但应满足机组有效运行率的要求.
4.3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
4.3.1对人身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或对机器易造成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1500V交流电压、持续时间1min的介电强度试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4.4装配
4.4.2手动盘车时,各运动部位应灵活,无阻滞、卡死现象.
4.4.3凸轮装配符合凸轮调整角度表的要求,其公差为士5°.
整机应以300包/min的额定速度连续空载运行不少于4h,并达到下列要求:
a)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能满足空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b)机械运动部位应运行平稳、无撞击;c)润滑系统油路畅通润滑良好,无漏油;d)气路系统不得漏气;e)安全保护装置符合4.3.1要求.
4.6负载运行
4.7外观4.7.1整机外表面涂漆层质量应符合YC/T10.10-1993中4.3.5的有关要求.4.7.2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外观涂漆色泽要协调.
5试验方法
电气安全性能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和保护接地的测试方法按YC/T10.14一1993的4.2~4.4规定.
6检验
整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6.1.1整机出厂检验项目为4.3~4.5和4.7及7.1、7.2.1、7.2.2.6.1.2每台整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1有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设计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积累生产50台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中的关键特性项目和重要特性项目.
6.4.1在各项检验中,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定产品为合格.
6.4.2在检验中,当某项指标未达到本标准规定时,允许调试后进行复验,若复验两次仍达不到规定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标志
7.1.1标志应符合GB2894、GB/T13306有关规定,铭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型号及名称;b)额定生产能力;c)制造厂名称;d)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7.1.2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应符合YC/T10.12-1993中3.5的规定.
7.2包装、运输及贮存
7.2.1整机包装应符合YC/T10.12中的有关规定.
7.2.2随机文件应符合YC/T11.2的有关规定.
7.2.3运输、贮存应符合YC/T10.12一1993中第4章的要求.开箱验货前,若采购方在露天放置包装箱时应采取防雨、水措施.
8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宜在采购方同供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起13个月内,若因制造质量而不能正常使用,供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