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3/T 390-2025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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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3

秦皇岛市地方标准

DB1303/T390-2025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秦皇岛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2规范性引用文件 1范围..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4.1合法性原则.4.2公平公正原则4.3保密性原则4.4自愿性原则.5调解范围6调解受理7调解处理7.1调解前准备 7.2开展调解7.3调解终结.8调解人员.8.1人员职责8.2人员培训,9服务质量保障9.1跟踪...9.2回访... 9.3档案管理.10服务评价与改进10.1服务评价,10.2服务改进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秦皇岛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秦皇岛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亚巍、刘伯明、赵俊楠、韩笑、张雨萌、沙秀敏.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的基本原则、调解范围、调解受理、调解处理、调解人员、服务质量保障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秦皇岛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4.2公平公正原则

调解服务机构应以事实为根据,公平公正的开展调解相关事务.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调解规范、调解依据等信息,确保调解过程对当事人透明.

4.3保密性原则

除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调解案件情况.调解服务机构应与开展调解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调解的外聘调解员、专家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参加商业秘密案件调解前应另外签署相应的保密承诺书.

4.4自愿性原则

调解服务机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调解范围

调解服务机构宜接收以下调解案源:当事人向调解服务机构申请调解的: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

调解服务机构主动调解的:其他符合调解范围的.

6调解受理

6.1调解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提出的调解申请.

6.2调解服务机构应引导当事人完整清晰地表达事实和理由.

6.3调解服务机构在接收到调解申请后进行审核,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判断是否符合接收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证据等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接收条件,且申请材料 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

6.4调解服务机构可根据需求设立特别接收程序.如进驻展会调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展会现场递交调解申请书,经现场快速判断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

6.5调解服务机构在接到调解申请或委托等调解需求时,对符合调解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征求 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将调解意愿征询书、调解申请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调解意愿征询书后提交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

6.6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予以受理,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

6.7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且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调解服务机构调解意愿的,或者在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可在收到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当日,或在期限届满日,向被申请人再次确认调解意愿.

6.8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以不予受理结案,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其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对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的调 解案件,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取得联系而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向委托部门.

7调解处理

7.1调解前准备

7.1.1调解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或明确提出调解员的选择条件, 由调解服务机构推荐调解员.逾期不能选定的,由调解服务机构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7.1.2调解服务机构应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需要,由当事人选定或调解服务机构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负责个案的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双方的具体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询问纠纷知情人,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7.1.3调解员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查明知识产权的权属、法律状 态,分析其有效性、稳定性等,并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理清事实和法律问题,拟定调解方案.7.1.4调解服务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告知出席调解会议人员名单和身份,并通知当事人推选5名以下当事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调解,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人.7.1.5调解服务机构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安排调解前会议,商讨调解的方式和程序,包括设定有关时限. 调解前会议可通过面议、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7.1.6调解服务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前,将案件的陈述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调解服务机构,

并组织双方互相交换证据材料,对纠纷事实不清楚的可进行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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