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术语 (2) (3)3.1计价方式 一般规定 (3)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4)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3.4计价风险 (5)4工程量清单编制 (7) (7)4.1-般规定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7)4.3措施项目 (L)4.4其他项目 (8)4.5规费 (8)4.6税金 (9)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10)5.2编制与复核 (10) (10)5.3与处理 (1)6投标报价 (13)6.1 一般规定 (13)6.2 编制与复核 (13)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15) (15)7.2 约定内容 (15)8工程计量 (16)8.1一般规定 (16)8.2单价合同的计量 (16)8.3总价合同的计量 (18) (17)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18)9.2 法律法规变化 (19)9.3工程变更 (61)9.4项目特征不符 (20)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20)9.6 工程量偏差 (21)9.7 计日工 (21)9.8物价变化 9.9暂估价. (24) (22)9.10不可抗力 (25)9.11提前峻工(赶工补偿) (25)9.12误期赔偿 (25)9.13索赔 (26)9.14现场签证 (27)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9.15暂列金额 (28) (29)10.1预付款 (29)10.2安全文明施工号 (29)10.3进度款 (30)11峻工结算与支付 (32)112 生与技 11.1 -最乱定 (32)113 工站1 (32) (33)11.4 结算款支付 (34)11.5 质量保证金 (35)11.6 最终结清 (35)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37)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38) (38)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38)13.3协商和解 (38)13.4 调 解 . (39)13.5仲裁,诉讼 (39)14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41) (41)14.2取证.. (41)14.3整定 (42)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L)15.1计价资料 (44)15.2 计价档案 (44)16工程计价表格.. 16.1计价表格组成 (46) (46)16.2使用计价表格规定 (47)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1.0.2本市行政区城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峻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争议和解决、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1.0.3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1.0.4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1.0.5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及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0.6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7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8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符合现行国家计价规范、国家标准及本规则的规定.1.0.9本规则结合国家计价规范使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以国家计价规范为准.1.0.10: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建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贵本地区
2 术 语
2.0.1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及定义详见国家计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