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 3)115-201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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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质量和效率,加强工程造价和设计质量控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通用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评审、批复工作流程,计划管理,评审文件管理,评价与考核,信息等全过程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35千伏(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其它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的总体要求是依据可行性研究的方案和投资估算,开展输变电工程建设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造价合理、控制精准的设计方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归口管理,建立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

(二)负责初步设计评审单位资格管理;

(三)负责公司系统初步设计评审计划管理;

(四)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负责500千伏新建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

(五)负责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的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

(六)推动初步设计评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有关要求,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管理;

(二)配合开展初步设计评审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所辖工程初步设计评审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负责500千伏扩建、33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

(四)负责依法依规对评审单位进行选择、监督与评价;

(五)配合公司开展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第七条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和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配合开展所辖业务范围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八条初步设计评审会议由批复单位或委托项目法人单

位主持召开,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公司各级单位发展、财务、运检、调控、科信、安监、营销等部门应参与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并提出专业意见.参加评审会议部门(单位)应充分发表专业建议,经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建设方案.

(一)发展部门负责审查初步设计执行可研情况,重点对接入系统方案、变电站主接线型式及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线路路径和站址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运检部门负责对初步设计执行输变电技术标准、主设备选择、“三新”设备采用、安全可靠性、反措等提出专业意见;

(三)调控部门负责对系统接线方式、继电保护、监控和自动化等提出专业意见;

(四)财务、科信、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工程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国网经研院、省经研院、地市经研所等技术支撑单位应积极参与承担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计划管理

第十条为保证公司年度基建计划的顺利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计划管理,在年度预安排指导下,按月度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采用公司总部和省公司级单位两级集中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每年12月底前各省公司级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向国网基建部报送次年初步设计评审预安排,由国网基建部汇总下达评审计划年度预安排.

第十三条省公司级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所辖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计划报送国网基建部.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评审月度计划由国网基建部定并下达.

第四章评审工作进度与流程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在工程取得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批复等文件后开展.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评审过程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内审、评审单位预审、工程评审、评审收口.

第十七条内审是协调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内部各方面意见,审核设计内容及深度,形成内审意见.公司组织评审的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审;其余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审.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在评审会议计划时间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公司工程设计评审平台.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预审是指在评审单位内部提前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如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推迟召开评审会议的,应于评审会议计划时间2

个工作日前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和初设批复单位.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结合工程建设各个方面意见,共同讨论初步设计文件,研究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技术方案和概算投资.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收口的工程,评审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评审收口应在评审会议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收口文件及概算书应在收口会议计划时间7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审等有关单位,并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公司工程设计评审平台.

第二十四条评审单位应提前审核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文件,如内容或深度不满足要求,应于收口会议计划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和批复单位.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设计单位应向评审单位提交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概算书.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评审单位应

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组织将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概算书上传至公司工程设计评审平台.

第二十八条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经相关部门会签,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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