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完整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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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完整版

甲、乙、丙、丁四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东信息

甲方: 乙方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世纪丙方: 丁方住址: 住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二、公司信息

1、公司名称

2、成立时间:

3、住所:

4、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本

6、经营范围:

7、经营期限:

8、性质:

三、股东出资及持股

1、甲方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 万,认缴出资 万,占注册资本%,表决权 %,分红权 %,承担亏损或债务 %

2、乙方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 万,认缴出资 万,占注册资本%,表决权 %,分红权 %,承担亏损或债务 %

3、丙方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 万,认缴出资 万,占注册资本%,表决权 %,分红权 %,承担亏损或债务 %

4、丁方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 万,认缴出资 万,占注册资本%,表决权 %,分红权 %,承担亏损或债务 %

5、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享受公司红利,同时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6、股东实缴出资需在公司注册后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逾期未到账,则视为自动放弃股东资格及权利;

(甲、乙、丙、丁四方股东约定,实缴资金分批次汇入指定账户,第一批次资金应在公司注册之日起 定账户,如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内汇入指定账户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出资所占股权,如未出 工作日内汇入指定账户,第二批次应在_年_月日汇入指资对应股权部分已注册,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违约方必须配合公司相应变更手续,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公司损失万元)

7、股东剩余认缴出资应在 _年内实缴到位;

8、公账信息/临时账户信息

户名:开户行:银行卡号:

四、分红分配规则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经营红利,并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甲、乙、丙、丁四方约定,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可分配利润先预留 %(10-20%)作为资本公积,当公司资本公积达注册资本%(50%)时,或达 万(50,100,200)时,可不再提取UAV

3、甲、乙、丙、丁四方约定公司每年度净利润按照公司法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提取二%作为发展备用金,用作公司发展.剩余利润,由四方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

4、甲、乙、丙、丁四方约定,公司有盈利时按间为分红周期结束后,次月15日前.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另有约定除外; (月/季/年)进行分红,分红时

5、如经公司 (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该分红周期可不进行分红但在公司盈利情况下,不得连续超过5年不进行分红.

五、股东权利与义务

1、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在不冲突相关法规情况下,按协议条款执行:

(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按协议条款执行: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协议另有约定在不冲突相关法规情况下,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2、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遭守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

(2)保守公司机密,如(技术,配方,客户资源等):

(3)以其持股比列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及声誉的事:

(6)不得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

(7)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例.

六、董事会与监事会

1、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__担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担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成员为_名(单数),由_担任董事长, 担任董事,担任董事,任期3年,董事会按一人一票制表决相关事项,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成员为_名(单数),由__担任主席, 担任监事,-_担任监事,任期3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股东会

1、每__(月/季度)召开一次股东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应提前20天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项通知各股东,股东如无法参加的应提前委托相应人员代为参与股东会议;

2、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股东进入条件及增资扩股

的发展能有所帮助,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加入,且新进股东必须承认该 1、进入条件: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需要,拟引入股东需与原股东志同道合,对企业协议:

2、进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东,原股东同意,应以同比例稀释的方式或原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入,另有约定的除外.

3、增资扩股:因公司发展缺少资金或者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资扩股的,全体股东按各自 持股比例进行增资,如有股东放弃增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资的,其放弃增资或不出资部分,由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或其他股东商讨决议该部分认购比例.

九、股东退出机制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有权以1块钱回购其股权:

(1)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任职期间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违反公司章程或制度的:(2)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转让、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股权的: (3)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

(4)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泄露公司核心机密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有权以原价回购其/部分股权:

(1)股东任职未满3年的,擅自离职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连续2年被董事会/股东会认定其严重不符合所任岗位要求的;

(4)非因工导致的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5)被相关单位列为严重失信人的;

(6)因个人主观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超过万及以上的.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按照上一年度净利润2倍估值回购其股权(如净资产较多,则取净资产/2倍净利润的较高者)

(1)因工导致的伤残、死亡、失踪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2)公司有风投或其他机构投资进入前,公司仍有盈利的且风投、其他机构或公司给出估值高于公司现有市值时;

4、当公司在亏损时,股东要退出,股东应按实际出资减去所承担亏损后退出;

5、当有其他情况,按照半数以上股东表决一致认同的其他方式退出.

十、股权转让规则

(一)对内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股东合作协议对外转让另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按法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一出资比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十一、公司清算

1、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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