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 标 嬰准
DB34/T5173-202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
Self-monitoring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source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 1范围...3术语和定义,4自行监测方案6自行监测报告 5自行监测实施8自行监测应急报告, 7自行监测年度报告9自行监测管理附录B(规范性) 附录A(资料性) 自行监测方案示例,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求 1附录C(资料性)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示例, 自行监测报告示例. 17附录D(资料性) 26附录E(资料性) 自行监测应急报告示例. 3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安徽省合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
1范围
测应急报告、自行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实施、自行监测报告、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自行监
本文件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8.2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T52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及修改单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e、NH-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e、NH-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0De、NH-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DB34/T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733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120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97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30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来源:HJ819-2017,3.1]
3. 2
自行监测实验室self-monitoringlaboratory
排污单位为开展自行监测,主要是手工监测过程中,为实施采样及测定而建立的实验室.
4自行监测方案
4.1一般要求
4.1.1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自行监测方案示例见附录A.
4.1.2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方式开展监测的,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说明自动监测设备名称、型号、 监测指标以及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和验收、运行维护情况等.自动监测设备选型、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等要求按照HJ75、HJ76、HJ353、HJ 354、HJ 355、HJ356、HJ 477、HJ1286的规定执行.
4.2监测方案的制定
4.2.1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75、HJ76、HJ/T 397的要求;b)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HJ/T55、HJ733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c)废水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HJ 91.1、HJ/T 92、HJ 353、HJ354的要求; d)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HJ1209的要求:e)厂界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GB12348、HJ130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