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 闽建〔202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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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运营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等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监护的规定;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城管、市政等其他行业有关部门,下同,不再列出)将建设工程项自落实燃气管

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完善本单位防范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督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燃气管道资料,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警示标志,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落实专人监护规定,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托管的村(居)委会、业主自治组织),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保护范围

第八条在划定并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无围墙且露天调压装置的,应设置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九条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第四章施工保护

第十条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管道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关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或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向项自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眠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

要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配合.

3.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二)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自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要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纪要.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在接到咨询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出具的咨询意见书要明确力理咨询工程项自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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