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数字李生流域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数字李生流域理论和技术研究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并展数字李生流域前沿性和基础性研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共同出资,设立水利部数字季生流域开放研究基金主要面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以外的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开放申请.
第二条实验室以数字李生流域研究为主线,重点开展流域数字感知技术与设备、涉水大数据理论与技术、流域及工程数字仿真技术与系统、流域管理业务智慧决策支持模型与软件、枢纽工程及调水工程智能控制技术与设备等方向研究,致力于为数字李生流域建设提供基础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三条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筒称“基金项目”)每年申请一次,实验室于每年5月份发布下一年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条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非本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基金项目申请.鼓励与本实验室研究人员联合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国内自然人申请.
第五条申请者须按规定填写《水利部数字李生流域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国内申请者经所在单位批准,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实验室.国外申请者经专家推荐后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研究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项目,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七条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组织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评审立项的项目,由申请人与实验室签订任务书.
第八条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九条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
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第十条基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遵照科技部、财政部的有关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实验室办公室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过程进行跟踪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中期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中期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将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若未能按期完成既定研究任务,将取消再次申请本基金资格,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项目执行取得、任务书要求的各项数据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向实验室申请延期,并按程序要求履行延期手续,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实验室备案,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题及成果材料申请结题.结题材料包括:
(一)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二)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研究或技术报告;
(三)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学术论文等成果材料.
第十五条基金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并将开放研究基金作为其资助项目.中文标注格式为“水利部数字李生流域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编号)资助”,英文标注格式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KeyLaboratoryof River BasinDigitalTwinning of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Grant NO.***”.
第十六条每个基金项目至少应在SCI、EI、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实验室研究人员合作的,并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署名单位的高质量论文.
第十七条对于使用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基金项目,应将实验过程的原始资料交实验室存档.
第十八条鼓励已获得基金项目继续申请更高级别的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和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