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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8.8、10.1~10.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的 4.4~4.7. 5.1.2. 6.5. 7.1. 7.5.2. 7.7 7.10 8.1.1. 8.1.3、 8.2.2. 8.3. 8.4.1. 8.4.3~8.4.5 8.5 8.6.1.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股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支件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 50045、GB 50084、GB 50098、GB 50116、GB 50140、GB 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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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早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 4
专职消防队private fire brigade
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3.5
志愿消防队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
义务消防队dedicated cre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重大火灾隐患major 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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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
4.7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通则
5.1.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 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蔬散的义务.
5.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