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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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峻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二)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
(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概算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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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应当应用国家和省工程造价数据交换的相关标准,保障基础数据、计算过程、输出格式的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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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二)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四)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峻工结算;(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与质量、安全、环保、工期等要求相协调,体现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