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094-2018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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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山 東东省地方 标 電准

DB37/T 3094-2018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本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民政厅、东平县民政局、滨州市标准信息所、烟台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静、赵红红、杨悦、马士杰、孟凡友、陈磊、刘衍强、程丽丽.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幸福院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服务功能与资源配置、组织与人员、运行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幸福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农村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

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能够为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4建设原则

4.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4.1.1应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将幸福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布局调整、农村社区建设等新农村建设规划. 4.1.2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集中建设一个区域社区幸福院.

4.2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4.2.1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与运行方式. 4.2.2利用村级卫生室、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等现有设施,在健康、文化娱乐等方面为幸福院开展服务提供保障.

4.2.3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幸福院建设,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结对帮扶、爱心捐赠活动,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及志愿者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4.3自主管理,互助服务

坚持统一自主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

5服务功能与资源配置

5.1服务功能

幸福院应既能满足在院老年人就餐、临时休息、文化娱乐、日常交流等服务需求,又能为全村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主要包括:

一一为因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出嫁等原因,身边无人照顾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年人等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一一为本村全体老年人提供健康、休闲娱乐服务. 一一为有就餐、临时休息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5.2房屋建筑及场地环境

5.2.1幸福院占地应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院内实现硬化、绿化、关化、亮化.

5.2.2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宜行的方式对现有空置的房屋、场地和基本设施进行改造建设,有条件的村可利用闲置土地新建.

5.2.3幸福院的房屋建筑可通过以下途径改扩建或新建:

一一利用本村闲置的村小学校舍、厂房仓库等场所进行改扩建:一一动员引导热心公益事业的农村中心户、爱心人士无偿提供空置、富余房屋: 一一租赁村民闲置房屋进行适当改扩建:一一依托农村社区,对其现有集体房产及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一一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出资选择合适场地新建.

5.2.4新建幸福院应符合GB50016和GB/T50340的要求,严格施工标准,配套相关设施.

5.2.5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应消除安全隐惠,满足通行空间及通道无障碍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2.6宜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院内外场地,鼓励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5.3设施设备配置

5.3.1幸福院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休息室、厨房、餐厅、文体活动室等功能室,配备适宜的生活起居、休闲娱乐等设施,以及必要的标志标识.

5.3.2休息室应舒适、宽散、整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数不少于10张,并按老年人实际人数或房屋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配备被子、床单、枕头、暖水瓶、废纸桶等必备的日常用具及实用的纳凉取暖设备.

5.3.3厨房应安全、干净、卫生,配备灶台、炊具等设施:宜配备冰箱等必要的食物储藏设施,配备食品留样柜.

5.3.4餐厅应干净、卫生,配备必要的餐具、餐具柜、餐桌椅,配备基本的清洁设备和工具:就餐场所也可充分利用村委或其它场所的食堂.

5.3.5室内文体活动室应宽散、整洁,配备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以及书桌椅、麻将桌、棋牌桌、电视机等:室外活动场地应地面平整,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也可利用现有文化活动娱乐场所,为老年人日间交流聚会提供活动场地.

5.3.7各功能室及功能区配备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5.3.8应设立通讯薄,能够及时联系老年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监护人).

5.4标志标识

幸福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村(社区)幸福院”,院内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6组织与人员

6.1组织架构

6.1.1幸福院应成立院务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院委会由院长、入院老年人等组成,负责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监督院内各项制度的落实与执行,调解老年人的矛盾与纠纷,并对幸福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6.1.2院长应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6.1.3院务委员应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或入院老年人中推举产生.

6.2人员配备

6.2.1幸福院应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丰富院民精神文化生活等.6.2.2幸福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餐饮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体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互助小组.6.2.3配备专职服务人员的,专职服务人员应做好院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公共卫生保洁、文娱活动 开展等工作,并协助监督院内老年人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6.2.4设立互助小组的,其组长可由身心健康、有责任心,符合工作要求的入院老年人担任.6.2.5幸福院餐饮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7运行管理

7.1入院管理

7.1.1入院对象

本村及辐射村60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身边无人照顾的、有入院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年人及散居的五保老年人,同时兼顾其他需照料的老年人.

7.1.2入院程序

7.1.2.1自愿申请.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监护人)向村委会自愿提出入院申请,填写入院申请表(参见附录A),同时提交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7.1.2.2村级审核.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入住对象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在本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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