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15-202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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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5-2025代替GBZ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标准

Standard of medical examin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overexposed individu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代替GBZ215-2009《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与GBZ215-2009相比,除结构

a)删除了术语条目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异常照射、事故照射、应急照射、远期医学检查、随机性效应、辐射致癌(作用)、遗传效应和确定性效应(见2009年版的3.2、3.3、3.4、3.5、3.7、3. 8、3. 9、3. 10、3. 11) ;b)更改了过量照射的定义(见3.1,2009年版的3.1): c)增加了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和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的术语和定义(见3.3、3.4):d)增加了医学检查原则(见4.1、4.2),将一般原则纳入医学处理原则(见A.1,2009年版的6. 1) :e)增加了职业照射和过量内照射医学检查相关内容(见5.1.1.2、5.2):f)更改了照射史、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部分内容(见5.1.1~5.1.5,2009年版的4.1~ 4. 4、5.8) ;g)增加了肿瘤筛查和生育情况相关内容(见6.6、6.8):h)更改了远后效应医学检查频度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相关内容(见6.9、A.2.1,2009年i)增加了职业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相关内容(见A.2.2). 版的 6.2、6.3、6. 4):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天津泰达医院、河南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志伟、刘玉龙、董利民、刘强、于程程、姜恩海、吕玉民、赵风玲、赵镁嘉、徐孝华.

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为GB18196-2000,2009年第一次修订时转化为GBZ215-2009,本次为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内、外照射导致的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48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16149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T18197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GB/T18199外照射事故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T28236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GBZ95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97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101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GBZ107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T216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T244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249荧光原位杂交分析染色体易位估算辐射生物剂量技术方法 GBZ/T24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GBZ/T261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262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GBZ/T301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GBZ/T32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 WS/T583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过量照射overexposure

人员受到大于年当量剂量和年有效剂量限值的内、外照射,且受照剂量未达到导致放射性疾病的剂量阅值.

3. 2

早期医学检查earlymedicalexamination

受照后即刻、数日、数周或3个月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3. 3

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radionuclidecontaminationof body surface 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或为健康的体表,或为创伤的表面.

3. 4

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internalcontaminationofradionuclides

染.通过空气、生物样品检测或体外直接测量对其进行测量和评价. 人体通过吸入、食入或皮肤(包括伤口)等途径摄入放射性核素超过其自然滞留量面产生的体内污

4总则

4.1过量照射人员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早期医学检查:超过0.1Sv的人员,应行远后效应医学检查.4.2检查项目按照GBZ98.4.3医学处理原则参见本标准附录A的A.1.

5早期医学检查

5.1过量外照射医学检查

5.1.1受照史

5.1.1.1事故照射:受照的时间、地点,所处的位置、姿势、与放射源的距离、停留时间,放射源或射线的种类和强度、受照方式、受照剂量和剂量率,有无创伤、有无屏蔽和个人防护措施等情况,按照GBZ/T 261、GBZ/T 244和 GBZ/T 301估算受照剂量.5.1.1.2职业照射:记录受照者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年剂量率和累积受照剂量等信息,按照GBZ128、 GB/T 16149、GBZ/T 244和GBZ/T 301估算受照剂量.

5.1.2其他

5.1.2.1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5.1.2.2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家族史、女性月经史、婚育史.

5.1.3临床表现

5.1.3.1记录受照后的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干、纳差和睡眠障碍等的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及5.1.3.2体格检查:内、外科检查、眼科、耳鼻喉、口腔等常规检查,注意检查面部、皮肤黏膜和眼 程度等:有无外伤及其他自觉症状.晶状体等,必要时增加其他检查.

5.1.4实验室检查

疫球蛋白检查等,记录受照后1d~7d内的外周血淋巴细胞和中性粒细胞计数及波动情况,必要时增加

5.1.4.1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临床生化、甲状腺功能、性激素、精液常规、T细胞亚群和免骨髓穿刺检查.5.1.4.2细胞遗传学检查与生物剂量估算:按照GBZ/T248、GB/T28236和GBZ/T328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微核分析.

5.1.4.3其他检查:根据受照情况,可增加卵巢功能检查及骨髓祖细胞培养等其他检查.

5.1.5器械检查

依据需要选择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超声(腹部、甲状腺、生殖系统)、肺功能、核磁共振(MRI)和红外线热成像检查等.

5.2过量内照射医学检查

5.2.1事故照射:记录有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眼、耳、鼻、伤口污染,经消化道、呼吸道、伤口和正常皮肤进入体内等情况,按照GB/T16148估算受照剂量.5.2.2职业照射:记录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年剂量率和累积受照剂量等信息,按照GBZ129、 GB/T16148估算受照剂量.5.2.3其他、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器械检查见本标准第5.1.2条~第5.1.5条.5.2.4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应行体外直接测量或生物样品检测.

6远后效应医学检查

6.1造血系统:外周血血细胞分析,必要时行骨髓检查.6.3眼晶状体:按照GBZ95检查和评估. 6.2生殖系统:按照GBZ107检查和评估.6.4甲状腺:按照GBZ101检查和评估.6.5染色体畸变分析:按照GBZ/T248和GBZ/T249检查和评估.6.6肿瘤筛查:采取常规临床检查方法,筛查范围包括受照器官和辐射敏感器官,肿瘤名单和病因判6.7其他检查:如早期医学检查中阳性指标相关检查或有心脑血管、消化系统和呼吸系统疾病史,可 断按照GBZ97.适当增加必要的检查.6.8生育和子女健康情况:记录受照后的生育和子女情况,生育情况如不育、自然流产、早产、死胎、畸胎、多胎、新生儿死亡等情况,子女情况如先天性疾病和/或遗传性疾病.6.9检查频度:原则上每年医学检查一次,可适当延长检查间隔时间.

7医学处理方案

医学处理方案参见本标准附录A的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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