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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
本制度的实施. 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
3、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规定
一、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包括无人员死亡或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事故,一次受伤在2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内的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分公司(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员,由事故发生分公司(项目)上报公司安质部.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或有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3人(含)以上受伤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含)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和设备物资部,人员死亡的事故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同时报告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通知急救、医疗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报告要求清楚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详细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原因分析等信息,事故分析报告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根据事故性质、伤亡程度、影响范围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经过上报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由其上报保险公司.
二、事故调查规定
1、分公司(项目)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工程部参与,分公司(项目)领导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未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安质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应查明原因、过程及伤亡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化,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同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一般工伤员工救治、护理、慰问、困难解决等善后工作的管理,重大工伤和工会共同管理,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3、分公司(项目)所发生符合工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诊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挂号费,由所在分公司或项目先行垫付,需向公司借款的,应经总经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报公司审批同意.医疗终结后,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分公司协助办理,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受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生产部应认真分析事故,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按公司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及考核.
6、事故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处罚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书等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四、医疗救治管理规定
1、员工因工负伤,可根据伤情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其中员工惠职业病的,应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诊治.
2、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医疗期或转外地医院治疗,应由就医医院出具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院或适当延长.未经同意转院或延长治疗期的全部费用由工伤人员自己支付.
3、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规定
符合工伤申报条件的员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在杭参保需办理工伤认定的,事故发生分公司(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申报材料上 报生产部,由生产部负责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外地参保员工,由当地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投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受伤害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特殊情况及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5、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3)病历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规定需补充的相关材料.(在杭州鉴定需补充:1寸照片4张、垫付医疗鉴定费(可报销))
六、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规定
1、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开展工伤保险咨询,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待遇补偿.分公司(项目)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2、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报告: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3)病历原件:(4)就医发票原件:(5)住院还需提供住院清单、出院记录.(6)其他规定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七、终结费用结算
医疗期结束或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终结申报表》,分公司(项目)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工伤保险机构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工伤员工进行工伤费用结算并报公司审批,经公司审批同意后通知财务发放:分公司(项目)按照当地规定办理,经工程部、总经办、人力资源部会 审,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发放.
八、其他补充规定
1、工伤员工的治疗工伤用药报销范围,原则上参照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为社绝医疗机构滥用贵重及擅自施用自理药品,侵害公司及工伤员工利益,工伤员工在负伤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医疗机构自党履行患者医疗用药“知情权”,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的用药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事先告知,对确需用药的,工伤员工或家属必须事先报告所在分公司(项目),由分公司(项目)上报人力资源部确认报销.
2、治疗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用药产生的费用及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的费用,使用前已报经公司同意,医疗期结束或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工伤员工填写确认报销.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用药费用结算申报表》,经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