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监督检验,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
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游乐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三)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
(四)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括租赁、租借、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游乐设施的管理,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游乐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游乐设施的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性能、安全状况及安全使用知识,定期组织检查,全面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新增:经营场地提供单位责任)提供游乐设
第十三条:施经营场地的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经营单位加
强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安全使用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在每项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悬挂中文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该设备运动特点、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及注意事项等.在设备运行危险易发位置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设计文件及鉴定证明、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备出厂随机文件:
(二)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文件:
(三)监督检验证明与定期检验报告:
(四)使用登记的证明:
(五)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的记录;
(六)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记录,作业人员考核证明.
第十六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适用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整个单位的综合应急救援演习和每台(套)设备的应急救援演练.游乐园发生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及时妥善地救护乘客,防止事故扩大和事态恶化,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守则,并对各种游乐设施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新增: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营10台(套)以上大型游乐设施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配合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