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21]350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8月29日
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评标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考核和退出等活动,以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做好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文物、林业和草原、通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
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选聘
第五条申请成为评标专家,应当由本人自愿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六十八周岁;
(五)无犯罪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申请人通过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相关资料,并根据高级职称所属专业选择相应的评标专业类别,每个申请人所申报的专业类别数量不超过三个.申请人对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办理数字证书,用于电子评标活动中的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八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复议或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三)准时参加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纪律;
(四)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五)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
(一)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信息;(二)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及时请假,时间不得晚于评标前半小时;(三)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四)评标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五)遵守评标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准确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二)自主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处理投标人作出的澄清、说明;
(三)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时,由评标专家分别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