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及我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一2026年)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守牢消防安全第一道关口.经省政府同意,自即日起至2026年2月底,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压实地方政府、行业部门、项目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构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努力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妥善化解处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逼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全面落实,整改消除一批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切实提升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守底线.坚持依法依规,以法律法规为底线,以确保消防安全为红线.审慎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火灾防御能力,防范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三)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正视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处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
三、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专项治理范围: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二次装修等).
专项治理重点: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商业建筑、养老类建筑、文化旅游建筑、体育场馆建筑、金融机构建筑及其他大型公
共建筑.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治理按以下四个阶段抓好工作落实: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发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组织全员培训,全面动
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整改(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省级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信息化工作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利用“河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截止到2022年底前)”作为基础数据库,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以县(区)为单元的排查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可细化到乡镇、街道),下发各市县.属地政府要做好工作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排查任务清单,对2022年底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2022年后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补充完善,确保辖区内属于排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排查无遗漏.各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排查,督促问题整改.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明确部门单位排查责任.按照“谁排查、谁签字”的要求,全面排查检查,建立电子台账,列明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排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属地政府要予以挂牌督办,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化解处置(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排查发现的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综合执法、司法等部门,邀请纪委监委参与,会同项目所属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集体会商,分析研判,分类确定化解处置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化解处置到位.
1.对于履行基本工程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项目.①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依法申请补办消防审验手续;②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能够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依法申请补办消防审验手续;③对于问题隐惠较多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决定是否保留.不予保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停止使用.确定保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来取加强、代偿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督促建设管理使用等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出具保留意见;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停止使用.
2.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履行基本工程建设程序无法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出具是否保留的认定意见.①经认定不予保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停止使用;②经认定予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