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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
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具体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同步、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由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区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项目安排下达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
并明确省级和相关地方投资比例.
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峻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禁围标、串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承担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充分体现节水型、生态型等现代灌区建设理念,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等为项目选配足够的监理力量.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的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考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将稽察、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后续中央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等进行自验,并向审批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果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全面实施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