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17-2006代替GB/T3317-1982
电力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lootiv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制造商3.2制造商工厂 3.3用户3.4供货商.3.5供货商工厂3.6合同4技术要求. 3.7 其他定义4. 1 使用环境条件4.2 基本要求4. 3 般规定4.5机械部分 4. 4 司机室4.6电气部分4.7安全设施5试验方法与试验规则6标志与质量保证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引用文件
前言
本标准参照了1EC61133:1992《电力牵引机车车辆电力机车车辆和电传动热力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有关电力机车的内容.
本标准代替GB/T3317-1982《电力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3317-198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规定了机车与牵引变电所的保护配合要求、电气部分的电磁兼容要求、对外部入侵的浪涌过电压保护措施要求等机车专用技术要求(本版4.6.4、4.6.5、4.6.7~4.6.9、4.6.12~4.6.15,原版无).
一增加了安装监控装置的安全保障措施(本版4.7.1,原版无).
一增加了电气绝缘材料或非金属材料应采用少烟、低混浊度、低毒的阻燃材料或防火材料等环保 要求(本版4.7.6,原版无).
电力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见附录A.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个. 对供应的机车负有技术责任的机构.当机车合同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时,制造商可能不止
3. 3 用户user负责直接与制造商谈判订购机车的机构.
3. 4供货商supplier 供应各种设备的个别项目或成套设备的机构.
3. 5供货商工厂supplier'sworks生产设备的个别项目或成套设备的场地.
3. 6
制造商与用户双方商订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用户的技术条件、制造商的技术责任、会议纪要、询间与答复,这些内容通常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之前和设计阶段过程中进行讨论并确定.
3.7其他定义
采用GB/T2900.36及引用文件涉及的定义.
4技术要求
4.1使用环境条件
机车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按持续功率正常工作.
a)海拔不超过1400m;b)周围空气温度在-40C~40C之间;
GB/T 3317-2006
c)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5%(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C);d)机车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当机车使用于海拔1400m以上地区时,应考虑该地区的周围空气温度和海拔的影响.
4.2.1机车在受电弓降下时,其外限尺寸应符合GB146.1有关规定. 4.2基本要求4.2.2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应为880mm±10mm.差不大于1mm,轮对内侧距为1353二mm. 4.2.4机车在全整备状态下:a)机车总重的允差为二%;b)同一机车每个动轴的实际轴重与该机车平均轴重之差不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土2%;c)最大轴重与线路允许值之差不应超过线路允许值的1%;4.2.5机车应能以5km/h速度安全通过半径125m的曲线,并应能在半径250m的曲线上进行正常 d)每个车轮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土4%.摘挂作业.4.2.6机车应能在GB1402规定的供电电压变化范围内正常工作.5 200mm~6500mm之间能正常受流,受电弓滑板工作长度为1150mm~1250mm. 4.2.7机车受电弓工作高度应由用户按接触网要求来规定,若无特殊要求时应在距轨面高度4.2.8机车控制与照明电路标准电压应符合TB1126要求.4.2.9机车在持续制工况下的牵引力、功率、功率因数、速度、总效率、牵引电动机负荷分配的偏差、原边电流的谐波成分、等效干扰电流和最大电制动功率等应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的规定.4.2.10机车在各种工况下的牵引特性、电气制动特性应满足产品设计任务书或合同要求. 4.2.11机车以最高速度运行于平直道上时单纯施行空气紧急制动,应在如下规定的距离内停车:a)运行速度v≤120km/h时为800m;b)120 km/h<v≤140 km/h 时为 1 100 m;c)140 km/h<v≤160 km/h 时为 1 400 m;d)160 km/h<v≤200 km/h 时为 2 000 m; e)轴重大于23t的机车制停距离应符合合同要求.4.2.12机车的动力学性能,应符合TB/T2360要求. 4.3一般规定 4.3.1机车上各种专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零部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机技术条件规定时,应对该产品提出专用的技术要求,经验证合格后才能装车,若采用非机车专用的电 车应选用型式试验合格的电气、机械设备装车,在机车上实际使用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若超过该产品气、机械设备使用在机车上时,该产品应按机车上的特殊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进行验证,合格后才能装车.4.3.2机车上各种设备的配置应有良好的可接近性,便于检修和成组吊装,各设备之间不应存在影响 正常工作的不利因素.4.3.3机车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装置、车体和转向架之间的连接装置,以便于救援起吊.4.3.4机车各机器间或工作区走廊应设置照明灯,为了便于检查设备状态,在车内和车下适当位置应设置照明电源插座.下安装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IP64等级的防溅密封性能.4.3.6机车的进出风口应有滤清(滤去灰尘及水份)设施或防护装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