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评审案例系列|报告结果相关案例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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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评审案例系列|报告结果相关案例分享 7 过程要求 7.8报告结果 概述: • 总要求(7.8.1) ——发出前的审查和批准(7.8.1.1) ——出具结果要求(7.8.1.2) ——简化方式要求(7.8.1.3) • 通用要求(7.8.2) • 检测报告的特定要求(7.8.3) • 校准证书的特定要求(7.8.4) • 报告抽样的特定要求(7.8.5) • 报告符合性声明(7.8.6) • 报告意见和解释(7.8.7) • 报告修改(7.8.8) 7.8.1.1结果在发出前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解读: •的实验室活动的结果在发出前都应经过审查和批准,无论委托人是内部客户还是外部客户. •无论实验室报告结果的方式是否是简化形式(见7.8.1.3),其结果在发出前也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CNAS相关文件要求的符合性、与实验室活动方法的符合性、结果的合理性、需要时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和应用等内容. •还需注意实验室的数值修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7.8.1.2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并且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实验室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结果(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发出的报告应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 注1: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有时称为检测证书和校准报告. 注2:只要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报告可以硬拷贝或电子方式发布. 解读: •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是实验室呈现检测/校准所得数据和结果的一种方式,也是实验室检测/校准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实验室自身的形象和信誉. •本条款对报告结果及信息的充分性、报告结果的形式、报告的保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并且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包括了多个方面,既包括样品信息、实验室活动地点信息、实验室活动结果,也包括报告结果.同时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也包括不能随意拆分报告,不能不进行检测/校准就报告结果,不能编造结果数据,也不能随意拆分/组合检测/校准结果数据.报告结果的信息要满足7.8.2、7.8.3、7.8.4、7.8.5的要求. • “实验室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结果(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有时称为检测证书和校准报告(见注1),报告/证书可以是纸质版本,也可以是硬拷贝或电子方式(见注2 ),只要满足准则的要求即可. • “发出的报告应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发出报告的副本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满足7.5.1的要求.应注意保存的副本应包含发出报告的信息,包括审批信息.对于以硬拷贝或电子形式发布的报告,其保存的副本格式应是不可更改的. • CNAS-EL-13《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中,对本条款也有相应说明,并有相应示例: 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 2.1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CNAS-CL01:2018 7.8.1.2) 样品信息准确,并且必须是实测样品. 如果测试地点不在实验室的固定场所,如在客户地点或样品所在地,报告中应给出详细的地址信息,仅给出“客户地点”等模糊信息是不充分的.(参见 CNAS-CL01:2018 7.8.2.1 c) 如果实际测试过程是由客户的技术人员操作,实验室只是目击了试验的过程并记录下测试数据和信息,报告应以清晰的方式在正文中注明是目击试验,并且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 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中如有摘用其他机构报告信息的内容,则应在报告中给出清晰的标注,标注的方式应确保报告的使用人不会产生误解(参见 CNAS-CL01:2018 7.8.2.1 p).当使用认可标识时,按“外部提供的信息”(视同“分包”)要求控制. 解析: 认可准则要求实验室在报告结果时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当方法标准对报告结果有要求时,实验室应满足方法标准的要求.以上案例均是方法标准有要求,而实验室在报告结果时没有满足方法标准的要求.例如案例1,GB/T22048-2015标准中,12 测试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c)提取方法(方法A或方法B);d)定量方法(外标法或内标法),案例中的实验室在出具检测报告时,忽视了标准的要求. 7.8.2(检测、校准或抽样)报告的通用要求 7.8.2.1 除非实验室有有效的理由,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a) 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c) 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 d) 将报告中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 f) 所用方法的识别; g) 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 h)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 i) 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 j) 报告的发布日期; k)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l) 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 m) 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n) 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 o) 报告批准人的识别; p) 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清晰标识. 注:报告中声明除全文复制外,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可以确保报告不被部分摘用. • 本条款是对报告信息的通用要求,只要适用,至少包括16项信息.7.8.3、7.8.4、7.8.5则分别针对检测、校准、抽样活动的特点对报告包括报告信息规定的特定要求. • 报告中实验室的名称应与其印章一致. • 报告中应包括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只要可能,应叙述具体地址,如果是移动设施,应有该设施的具体信息,不能含糊表述. • “将报告中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目前广泛使用的办法是,报告的每一页都有标识,有页码和总页数. • “所用方法的识别”除方法名称和编号外,还应包括版本信息. • 报告中物品的描述、状态应准确,需要时可附照片. •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