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4408-2026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pdf

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职责,隐患,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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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tef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for high-rise civil buildings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 言 III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消防职责与消防责任. 5.1一般规定...5.2消防安全职责与消防安全责任6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安全制度.6.1一般规定..6.3消防设施管理.. 6.2火灾隐患整改...6.4消防控制室管理.6.5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 56.6消防车通道管理. 6.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5 56.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56.9用气防火安全管理. 56.11消防物联网建设. 6.10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 66.12消防宣传教育6.13灭火疏散预案与演练. 67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67.2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67.3消防安全例会... b7.4消防安全评估..7.5大型群众性活动.8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8.1一般规定...8.2消防设施管理.8.3房屋租赁.. 88.4电动自行车管理, 8.5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 88.6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教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莹莹、李明罡、史记、张君陶、高滕飞.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教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文件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4.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将通过特殊消防设计规定后增加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建筑投入使用后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4.3高层民用建筑还应结合本建筑的具体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体系,开展定期的消防

安全评估,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和管理方法,保证建筑持续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5消防职责

5.1一般规定

5.1.1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对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5.1.2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是单位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

5.1.3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是单位的,该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应确定本栋楼或者单元的消防安全楼长.

5.1.4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把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约定在服务合同中.

5.1.5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实际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各业主、实际使用人,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在负责其部分的消防安全的基础上,还应共同负责公共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的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建筑消防设施.

5.1.6高层民用建筑以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 事人在订立租赁、承包、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1.7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租赁、承包建筑的承租人是其租赁、承包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8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实际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实际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5.2消防安全职责

5.2.1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一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一一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一一应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一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2明确统一管理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统一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使用单位、业主单位应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2.3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专门人员担任消防安 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实际姓名、具体联系方式和消防管理工作职责.

5.2.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宜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5.2.5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一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 督促落实:一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并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一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方案和组织保障方案;一一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一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一组织并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忠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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